Re: [問題] 關於刑法上冒充公務員的問題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09-09 06:50:36
解刑法實例題,如欲以一言蔽之,我想應可謂是「構成要件的分析、解釋與涵攝」,而就
如數日前在版上分享過的,這邊還是要再強調,強烈地建議,要分析一罪的構成要件,一
定要本於法條文字,在你讀了很多的學說理論、解題技巧之後,最終仍要回歸本源,也就
是法文本身,它將會是你通往成功的天梯,也可能成為你救命的繩索。以下為本篇問題的
分析說明:
1、乙冒充自己是國家環保局的清潔員,進入總統府掃地,是否成立第158條之罪?
本題考點看似係關於第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實則在測驗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因為
第158條的構成要件十分單純,學說實務上爭議也不多,只要記得條號罪名法文,準確涵
攝後一般而言可輕鬆過關。
刑法第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構成要件如下:
1. 冒充
2. 公務員(10條2項)
3. 而行使其職權
4.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職權者亦同
如前所述,很清楚的本罪之構成要件相當單純,無須多為解釋,問題在於,這題的行為主
體是「環保局清潔員」,如果是出在行政法,那就算是個很佛心的題目,但出在刑法,個
人覺得這真的是非常的ㄐㄧㄢ\…康。言歸正傳,本題需要分析的不是158條的要件,而
是刑法公務員要件。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為下列人員:
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份公務員),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授權公務員)者。
二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委
託公務員)者。
構成要件如下:
身分公務員:1. 依法令。2. 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3. 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
授權公務員:1. 依法令。2. 從事於公共事務。3.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委託公務員:1.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2. 依法委託。3.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
限有關。4. 公共事務。
附上國賠法條文以為對照:
國賠法第2條規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為本法所定之公務員。」構成要件:1.
依法令。2. 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意即,凡在各類政府機關及其附屬組織中服務之人員,
無論從事公權力或私經濟行政,或其他性質之工作,只要非基於國民義務者均屬之。)
一般公務員爭點大多放在「委託公務員」上,並要求考生判斷行為人所執行之受委託事項
是否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內涵,如公營事業(含公立大學)之員工依照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承
辦監辦採購之行為、大學校長關於承辦教師升等評審直接相關之前置作業事宜、稅捐機關
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檢察機關委託私立醫院檢驗尿液等等。依通說實務見解,行政委
託事項如為私經濟行為,受託人非為刑法上公務員,蓋其受託事務既純屬私法上事務,且
不因委託而享有公法上權利,自非受託「公務」之人,亦無令其負有特別義務之理。無論
題目所示行為人身分為何,本文建議只要緊扣「權限」二字分析,應該皆可言之成理,而
無須去背誦各種身分是否該當刑法公務員。
本題「環保局清潔員」,在身分上雖屬國賠法之最廣義公務員,但其職務係具有何法定權
限?本文傾向以「無法定職務權限」解之,亦即某乙雖冒充環保局清潔員擅入總統府,惟
環保局清潔員所從事者應係技術性、機械性之事務,並不具何法定權限,不該當刑法公務
員身分之定義,故不構成第158條僭行公權罪。(至於其行為應如何論處,既非本題所問
,且暫按不表)
後面幾個問題就比較單純:
2、甲穿著他國警察但類似本國警察之衣物去參加化妝舞會,走在路上是否成立159?若
甲穿著明明是他國警察衣物,但似本國警察衣物參加化妝舞會,走在路上?如果是他國公
務員非本國公務員,要件是否只要會造成他人誤認即可?
第159條(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
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如下:
1.公然(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2.冒用
3.公務員(10條2項)服飾(依法令規定之制服)、徽章(表示身分之法定標記)或官銜
(限於本國官員之服飾徽章官銜 / 冒用已作廢之機關用物仍該當本罪)
由上開構成要件可知,本罪之成立要件,實務上認為限於冒用「本國官員」之法定用物,
故某甲穿著他國警察之制服(無論真偽),自不構成第159條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又
某甲係為參加化妝舞會,亦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故意。另外,如果行為是「冒充他國公
務員」,要記得第159條冒充公務員罪僅限於「本國公務員」,而158條2項雖有「冒充外
國公務員」之明文,但構成該罪亦須該當「行使職權」之要件,故如僅為冒充外國公務員
而未僭行其職權,仍不成立本罪。
3、如果冒充行使行為對國家有益?
本題可參考101年司法四等考題:甲受警匪片影響,經常想像自己為身手不凡之便衣刑警
。某日,甲在街上目睹A行竊,趨前將A制服,並自稱便衣刑警,請圍觀民眾報警。警察製
作筆錄時,發覺甲根本不是警務人員。甲的行為,如何評價?
這一題最後是問「甲的行為如何評價」,所以解題的發展方向很多,包含158、159、302
、21、23等條文皆可討論,若僅針對159條而言,依李允呈「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分則篇」
一書,其係論以構成要件該當,而於違法性層次以「無可罰之違法性」阻卻其違法(前揭
書第648~649頁)。
然而,如果甲是「先穿著警察服飾冒充警察,在路上遇見現行犯而上前逮捕之」,此應作
何解,本文認為仍應論以第159條冒充公務員罪,至於第158條之僭行公權罪,則得以21條
1項「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附帶一提,關於158、159二罪之競合,李允呈書係以「法條競合的補充關係」處理,本文
則傾向依「與罰之前行為」法理解之。
以上供參。
※ 引述《y254769513 (歪貳武士)》之銘言:
: 請教一下國考版的神人大大們
: 刑法158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 和159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官銜罪 以下幾個問題
: 1、乙冒充自己是國家環保局的清潔員 進入總統府掃地 是否成立158?
: 2、甲穿著他國警察但類似本國警察之衣物去參加化妝舞會,走在路上是否成立159?
: 因為158條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所侵害的是人民對國家不信任之法益。
: 只要冒充而行使權力即既遂。
: 但如果冒充行使行為是對國家有益的? 是否還是成立本罪呢?
: 另外159為舉動犯,只要公然在公共場所冒用公務員服飾罪就既遂。
: 第2題 甲穿著明明是他國警察衣物,但似本國警察衣物參加化妝舞會,走在路上。
: 如果是他國公務員非本國公務員,要件是否只要會造成他人誤認即可呢?
: 以上兩個問題,在請大大解答了。
作者: y254769513 (歪貳武士)   2015-09-09 08:17:00
大大你太厲害了 解答真詳細 感謝解答
作者: torrestam (你永遠不會獨行)   2015-09-09 08:30:00
推100000000000個
作者: alice7213 (show!!!!)   2015-09-09 09:00:00
推~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9-09 09:54:00
作者: SameLaw (Same Law)   2015-09-09 14:46:00
推!
作者: lukasformac (dki )   2015-09-09 15:28:00
不好意思,針對3的部分159阻卻這法李師的書是怎麼寫的呢?總覺得在行為時並沒有阻卻違法的意思,以既遂後的行為去阻卻違法,有點像功過相扺的感覺?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09-09 19:35:00
抱歉,可以請版友教我如何"在推文中插入作者回文"嗎?我不想要連續用推文回覆因為很麻煩又破壞版面,可是不太會編輯怕誤刪了別人的推文。謝謝!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9-10 10:22:00
再加點規範目的,保護法益的論述就更好了。
作者: lukasformac (dki )   2015-09-11 16:48:00
我只知道用編輯文章的方式,不要刪到推文就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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