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板友關於不作為幫助犯的問題。
出處:李允呈的刑法解題趣,99年司法官的題目:
甲為警察,竟對乙所經營之賭場連續索取保護費及乾股利潤每月十萬元
共計十次。某日,甲穿著制服偽裝執行勤務,實則擬收取當月之款項。
此時適有乙之仇家丙前來尋仇,丙舉槍射殺乙時,甲不加以制止,
反而迅即臥倒躲避,倖免於難,乙則被殺身亡。
甲針對未制止丙開槍一事,以其係緊急避難行為辯解之,
試問,甲的行為如何論處?
這裡我有問題的是擬答中寫的
"甲未制止丙開槍的行為,構成不作為之幫助殺人罪"
我有上易台大老師的函授課程
講義中p.11-74有提到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參與關係
問題點:當具有保證地位之人,違反作為義務而不阻止他人實行犯罪時
究竟該成立正犯或幫助犯?
易台大老師是建議以區分理論來判斷
當作為義務是保護性質,則成立正犯,
作為義務是監督性質,則成立幫助犯
按照這理論,本題的甲(警察)對乙負有保護義務,應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正犯"。
但擬答中寫的是成立不作為之幫助犯
我查了一些實務見解,如98台上585,
似乎也肯定有保證地位之人,
若對他人犯罪之實行違反義務不加以制止,即成立不作為幫助犯
所以考試的時候,遇到這種情形,究竟該論以不作為幫助犯,
或直接論以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正犯"...?
覺得兩種說法好容易混淆...懇請板上高手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