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年刑事訴訟法法警考題請教

作者: newSung (全民亂講之全民大悶鍋)   2015-09-20 22:41:02
甲於 103 年2 月1 日傷害乙,涉犯普通傷害罪,被害人乙並未提出告訴,惟於103年9
月1日另娶配偶丙,丙婚後知悉上情,乃於103 年10 月1 日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提出告訴,請求偵辦,試問:丙之告訴是否合法?理由何在? (104法警刑訴第2題)
解考古題,想請教我的解法有沒有問題或缺失
我的解法如下:
丙之告訴合法,理由分述如下:
(一) 丙屬合法獨立告訴權人
1.甲涉嫌傷害乙,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而乙為刑事訴訟法§232:「犯罪之
被害人,得為告訴。」之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此外,依刑事訴訟法§233I之內
容:「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至於此等身分具備與否,
判斷時點係在於「提出告訴之時」,而與犯罪時點無關。
2.丙於103年9月1日成為乙之配偶,並於同年10月1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提出告訴之時已具有配偶之身分,符合刑事訴訟法§233I而屬合法告訴權人。
(二) 丙提出告訴並不拘束於被害人乙本人之意思
刑事訴訟法§233I所定「獨立」告訴權,係指得以自己之名義提出告訴,並不拘束
於被害人本人之意思,且得與被害人所明示之意思相反,故本題被害人乙雖未提出
告訴,然其配偶丙仍得以自己之名義提出告訴,並不須拘束於被害人乙本人之意思。
(三)丙提出告訴符合告訴期間之要求
1.刑事訴訟法§237I之內容:「I.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
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II.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
,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2.告訴期間係以告訴權人之主觀知悉犯罪事實之時點起算,並非自犯罪事實發生之時
點起算。又所謂知悉,依實務見解,須達確信之程度,若僅為單純懷疑,則不計算
在內。
3.即使被害人之告訴權因不忍告訴已逾6個月而消滅,依刑事訴訟法§237II規定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其他得為告訴
之人仍不因被害人之遲誤告訴期間,而得為告訴。
4.本題告訴權人丙自103年9月1日婚後始知悉乙遭甲毆打之事實,並旋即於同年10月1日
提出告訴,應認符合刑事訴訟法§237I所定六個月告訴期間之要求。
故丙之告訴合法。
作者: thunpuenchu (窗台上的瑪爾祭司)   2015-09-21 00:41:00
寫得不錯阿,只是時間上要注意四等篇幅的濃縮
作者: sbarnet (走低調路線)   2015-09-21 00:47:00
這題告訴是否合法有爭議,肯否都列出來的話最好,這樣已經寫的很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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