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1 p9 "對現有巷道認定為既成道路是否為行政處分?"
-> 這爭點似乎應改為"行政機關認定具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為「現有巷道」
,是否為行政處分?"
以新北市為例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現有巷道,其範圍如下:
一、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公用地役,只是得作「確認現有巷道處分」的事由之一。
(最高行政法院94判301號判決)
二、w1 p7f 在講完104.06決議後
-> 老師似乎是說,即使行政機關不能以處分命返還,但還是作了處分,何嘗
不是一種請求,而可中斷時效?
這是不是在丙說,認係形式行政處分之下才是如此?
如果機關以為可以,而作"命返還處分",後來並移送執行。
依決議的結論,那個函只是是觀念通知。
那麼,即使是請求,機關也不會在6個月內起訴(自以為是處分),視為不中
斷。(類民法130)
是這樣子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