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真的,我真的很不想回這篇文。
你的用字太不客氣,也沒有對題目還有我的說法做詳細的說理跟論證。
或許我的說法還不夠嚴謹,導致你有一些小漏洞可以鑽。
為此我還特地去請教學長。
我的第二篇說理原則上OK,
但有一些可以補充。
我們前幾篇都沒有仔細討論甲乙間的債之關係究係為何,
可以討論且推敲的是甲乙間可能是租賃,
甲租用果樹與果樹下的土地,
因此依425,可以對抗丙,甲有收取權。
但若沒辦法依425,
那就照我上一篇說的方向走。
答案都為A不變。
推 ulycess: 樓上,土地跟其定著物雖然同屬不動產,性質來講還是獨立 10/05 23:15
→ ulycess: 二物,並非不能分別讓與,所以甲保留果樹所有權把土地移 10/05 23:15
→ ulycess: 轉給乙,乙不因此得到果樹所有權 10/05 23:16
→ ulycess: 就好像把房屋定著的土地賣給別人,房屋所有權還是我的 10/05 23:16
→ ulycess: 不會因為我把土地賣給別人,房子就是別人的 10/05 23:18
剛有看到你的推文,這裡問題可大了,
果樹並非定著物,果樹是土地的成分(我前文已述)
定著物的定義是要具備「構造上」、「使用上」和「經濟上」的獨立性
如房屋 或 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可遮風避雨並且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者
這裡是民66第1項的範疇
果樹是民66第2項的範疇
(定著物定義並可參照最高法院63年第6次民庭決議)
真的不知道誰觀念慘烈。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你觀念一整個慘烈......
: ※ 引述《yuucomes (悠來)》之銘言:
: : 我看到原PO給我的推文後明白了
: : 最後竟然是原PO自己發現答案哈哈
: : 我再說更仔細一點:
: : 一、甲當初和乙說甲要保留未分離的果樹,土地讓與給乙,此
: : 時甲乙之間存有債之關係,將來果實成熟,甲得依民法第70條
: : 第1項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 : 二、惟嗣後乙將土地售予丙(是否已經移轉交付並登記在所不
: : 問,會陸續說明),假設丙已經取得土地所有權(民758登記)
: : ,甲丙間無債之關係,自然甲不得以當初對乙的天然孳息收取
: : 權來對抗丙,甲最終得不到果實,甲僅能對乙主張債務不履行。
: : 三、那麼丙究竟有無天然孳息收取權?我要變更我之前的見解
: : ,應否定之。我們說天然孳息收取權為債權、相對權,應對債
: : 之關係相對人主張,丙為土地所有權人,最後果實歸屬於丙,
: : 無須對任何人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 : (更白話一點,丙難道要跟自己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我這邊表達的不夠嚴謹,
丙基於所有權的採收果實是對世效力,
丙採收果實是表彰他的所有權。
: 天然孳息收取權不一定是基於債權關係,也有可能是基於物權關係阿
: 債權關係就例如依照契約關係得到收取權
: 物權關係就例如基於所有權能而得到的收益權,或者863條抵押權人得收取天然孳息
你這裡說的沒錯
但我前兩篇文章沒有任何一句話否定這點
我只有說收取權本質上是債權
但我並沒有說基於物權取得的收取權沒有對世效力
: 而且你整段寫完都不覺得奇怪嗎
: (二)說甲不能對丙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 (三)說丙也沒有天然孳息收取權
: 照題目來看乙也不應該有天然孳息收取權
: 結果大家都沒有天然孳息收取權,最後變成天然孳息收取權是國家所有
: 照你的說法,我家稻田長出稻米之後,我不能主張稻米的所有權,稻米變成國家所有,贛
: (因為雖然我是所有權人,但是我沒有天然孳息收取權)
: : 四、假使丙尚無取得土地所有權(未依758登記),所有權人仍
: : 為乙,甲此時得對乙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與丙為土地所有權人
: : 狀況並無二致,惟此時甲最終能得到果實。
你的這篇針對本題沒有法律引述、沒有論證、沒有說理
我覺得我們沒有在同一個平台上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