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民法考古題疑義 關於天然孳息收取權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10-06 02:25:11
※ 引述《yuucomes (悠來)》之銘言:
有道是:認真就輸了。
我的意思是,原則上我們做題目練習,當然不能囫圇吞棗不求甚解,最好是實事求是,把
自己不懂的地方全部弄懂,不要自欺欺人,這才是成功之道。然而問題是,有時候如果題
目(答案)本身真的有問題,我們卻過度鑽牛角尖,為了迎合所謂的「解答」,而勉強去
做偏離理論邏輯的解釋,最終可能會適得其反,造成自我的體系崩壞,不可不慎。
只是,到底什麼時候該「認真」,什麼時候不該太認真,其間的拿捏也是一門學問,多和
人討論是個方法,畢竟真理越辯越明,除此之外,我的建議是務必要在心裡堅守某些「絕
對的」原理原則,切勿輕易動搖之。
此篇的兩個問題,其實我覺得yuu大的第一篇回文寫得不錯,只是不懂為何事後又變更見
解了呢,而變更後的論述反而顯現更多論理上的瑕疵。
: 天然孳息收取權的法律性質就是債權,為權利無誤。
: 王師和陳聰富老師的民法總則應該都有提到。
這裡想請教yuu大,所謂「天然孳息收取權的法律性質為債權」,係出自何著作或哪位老
師(不管是學校或補教)的論述呢?因為我不曾聽聞此說法,如果y大方便提供資料,我
將十分感激。此外,「…債權,為權利無誤。」這個部分,我也有些疑問,不知你此處的
「權利」所指為何,是184條第1項前段的權利嗎?或是其他定義?
據我所知,天然孳息收取權,有基於物權關係而生,有基於債權關係而生,亦有基於身分
關係而生者,其法律性質不一而足,須依個案而定,似難謂其必為債權之性質。以「乙於
甲之A土地設定地上權,並種植果樹」為例,將來果實之收取權當歸屬於地上權人乙,而
此處乙的天然孳息收取權,難道只能對甲主張嗎?應該並非如此,而就70條1項「有收取
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文義觀之,它應該更像
「絕對權」才是。至於A地嗣後由丙拍得,乙得對丙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實為地上
權)嗎?如法院依866條於拍賣前除去乙之地上權,則以當然不得對丙主張之,這不是因
為「收取權為債權而具相對性」,而係因乙以喪失其收取權的權利本源,即地上權。
: 一、甲當初和乙說甲要保留未分離的果樹,土地讓與給乙,此
: 時甲乙之間存有債之關係,將來果實成熟,甲得依民法第70條
: 第1項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甲此處得向乙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的法律基礎,並非70條1項,而是基於甲乙間的契約關
係。實在說,本條項真不是「對於天然孳息收取權之請求權基礎」,要不得以此條項「主
張天然孳息收取權」,yuu大或許對條文有所誤解?!條文的構成主體就已是「有天然孳
息收取權之人」了,如果再以本條項「主張有天然孳息收取權」,則將陷入套套邏輯的迴
圈裡面。
: 二、惟嗣後乙將土地售予丙(是否已經移轉交付並登記在所不
: 問,會陸續說明),假設丙已經取得土地所有權(民758登記)
: ,甲丙間無債之關係,自然甲不得以當初對乙的天然孳息收取
: 權來對抗丙,甲最終得不到果實,甲僅能對乙主張債務不履行。
: 三、那麼丙究竟有無天然孳息收取權?我要變更我之前的見解
: ,應否定之。我們說天然孳息收取權為債權、相對權,應對債
: 之關係相對人主張,丙為土地所有權人,最後果實歸屬於丙,
: 無須對任何人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 (更白話一點,丙難道要跟自己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那麼我想請問,丙究竟「有無」天然孳息收取權呢?想此應無庸贅言。yuu大不也在前面
某篇文中肯定了收取權順序(其中當然包含所有權人)?
: 四、假使丙尚無取得土地所有權(未依758登記),所有權人仍
: 為乙,甲此時得對乙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與丙為土地所有權人
: 狀況並無二致,惟此時甲最終能得到果實。
: 改結論了,答案為A。
: 我之前這篇其他論述都無誤,只有這邊要修正。
: 「丙有收取權」修正為「甲雖有收取權並得對乙主張,
: 惟果實最終歸屬於丙」
依此段論述,其意應指「丙雖無收取權但卻『享有』果實的所有權」?那麼丙擁有
果實所有權的法律基礎又為何呢?
Yuu大,恕我直言,「丙有收取權」才是正確的,因為丙為土地所有權人,與甲又無契約
關係,而你變更後的「甲雖有收取權並得對乙主張,惟果實最終歸屬於丙」,就文字內容
而言實為對於「收取權」定義的認識上有所不清。謂收取權者,係指「就與原物分離之天
然孳息有收穫取得之權」,其「取得」當然是得到其所有權,你說甲有「收取權」而果實
最終卻「歸屬於丙」,果真如此,那麼甲所有的實非「收取權」,而係「收割權」也。
: 老實說,我認為這題出的不好,若丙已取得土地所有權
: 那麼討論誰有收取權於本題根本沒有實益。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0-06 07:25:00
感謝你的提點,我覺得應該沒有必要再發一篇文,簡單推文回應你的問題即可首先天然孳息收取權為債權性質出自王澤鑑民法總則第246頁下方引注2王老師引用32年的判例,並說此判例認為收取權僅具債權性質我說債權是權利並不一定代表它是絕對權我只是單純想要回應f大的說法,債權非權能這種比較沒有學理依據的說法,而依據一般學理債權應比較偏向請求權不論是債權或物權都可以概括的說是權利對吧據我所知...那段並沒有錯,我沒有否定基於物權而生的天然孳息收取權有對世效力(最新一篇文有提及)70條第1項應不是請求權基礎這點沒錯我的第七行修正為「債權是權利並不是說它是絕對權」至於最後的問題,丙「究竟」有無收取權?我的想法是果實屬於丙的是因為丙表彰他的所有權而取得並不是他一定要對誰主張。「收取權」三字就文字上容易產生太多誤會。而甲有收取權不見得代表他能夠實現他的權利,我想民法上也有很多狀況是有權利而無法主張的,此題就是不能對抗第三人丙的情形。你的未經所有權移轉登記也是一種解法沒有錯昨天我律師學長說可能也可以擴張題意用425處理但無論如何,這都是因為題意不清導致的諸多想法混戰應該是沒有必要繼續鑽繼去探討大家這幾篇下來的想法都可以留下供其他板友參考用手機推文、分次回覆,排版很亂請見諒前幾行有權利而無法「主張」更正成「實現」最後要補充的是,為了這題我還特地去查答案到底是不是A結果官方答案還真的是A,不曉得當初有沒有一番混戰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10-06 12:19:00
題目是「上帝事實」,一般來說不必再作其他的假設或檢驗其是否為真實。審判時法院須「認事用法」,但在考試時,考生不必對認定事實部分作推敲,只須對適用法律部分為解答即可。
作者: frankchin (chin)   2015-10-06 19:02:00
Per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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