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ucomes (悠來)》之銘言:
有道是:認真就輸了。
我的意思是,原則上我們做題目練習,當然不能囫圇吞棗不求甚解,最好是實事求是,把
自己不懂的地方全部弄懂,不要自欺欺人,這才是成功之道。然而問題是,有時候如果題
目(答案)本身真的有問題,我們卻過度鑽牛角尖,為了迎合所謂的「解答」,而勉強去
做偏離理論邏輯的解釋,最終可能會適得其反,造成自我的體系崩壞,不可不慎。
只是,到底什麼時候該「認真」,什麼時候不該太認真,其間的拿捏也是一門學問,多和
人討論是個方法,畢竟真理越辯越明,除此之外,我的建議是務必要在心裡堅守某些「絕
對的」原理原則,切勿輕易動搖之。
此篇的兩個問題,其實我覺得yuu大的第一篇回文寫得不錯,只是不懂為何事後又變更見
解了呢,而變更後的論述反而顯現更多論理上的瑕疵。
: 天然孳息收取權的法律性質就是債權,為權利無誤。
: 王師和陳聰富老師的民法總則應該都有提到。
這裡想請教yuu大,所謂「天然孳息收取權的法律性質為債權」,係出自何著作或哪位老
師(不管是學校或補教)的論述呢?因為我不曾聽聞此說法,如果y大方便提供資料,我
將十分感激。此外,「…債權,為權利無誤。」這個部分,我也有些疑問,不知你此處的
「權利」所指為何,是184條第1項前段的權利嗎?或是其他定義?
據我所知,天然孳息收取權,有基於物權關係而生,有基於債權關係而生,亦有基於身分
關係而生者,其法律性質不一而足,須依個案而定,似難謂其必為債權之性質。以「乙於
甲之A土地設定地上權,並種植果樹」為例,將來果實之收取權當歸屬於地上權人乙,而
此處乙的天然孳息收取權,難道只能對甲主張嗎?應該並非如此,而就70條1項「有收取
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文義觀之,它應該更像
「絕對權」才是。至於A地嗣後由丙拍得,乙得對丙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實為地上
權)嗎?如法院依866條於拍賣前除去乙之地上權,則以當然不得對丙主張之,這不是因
為「收取權為債權而具相對性」,而係因乙以喪失其收取權的權利本源,即地上權。
: 一、甲當初和乙說甲要保留未分離的果樹,土地讓與給乙,此
: 時甲乙之間存有債之關係,將來果實成熟,甲得依民法第70條
: 第1項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甲此處得向乙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的法律基礎,並非70條1項,而是基於甲乙間的契約關
係。實在說,本條項真不是「對於天然孳息收取權之請求權基礎」,要不得以此條項「主
張天然孳息收取權」,yuu大或許對條文有所誤解?!條文的構成主體就已是「有天然孳
息收取權之人」了,如果再以本條項「主張有天然孳息收取權」,則將陷入套套邏輯的迴
圈裡面。
: 二、惟嗣後乙將土地售予丙(是否已經移轉交付並登記在所不
: 問,會陸續說明),假設丙已經取得土地所有權(民758登記)
: ,甲丙間無債之關係,自然甲不得以當初對乙的天然孳息收取
: 權來對抗丙,甲最終得不到果實,甲僅能對乙主張債務不履行。
: 三、那麼丙究竟有無天然孳息收取權?我要變更我之前的見解
: ,應否定之。我們說天然孳息收取權為債權、相對權,應對債
: 之關係相對人主張,丙為土地所有權人,最後果實歸屬於丙,
: 無須對任何人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 (更白話一點,丙難道要跟自己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那麼我想請問,丙究竟「有無」天然孳息收取權呢?想此應無庸贅言。yuu大不也在前面
某篇文中肯定了收取權順序(其中當然包含所有權人)?
: 四、假使丙尚無取得土地所有權(未依758登記),所有權人仍
: 為乙,甲此時得對乙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與丙為土地所有權人
: 狀況並無二致,惟此時甲最終能得到果實。
: 改結論了,答案為A。
: 我之前這篇其他論述都無誤,只有這邊要修正。
: 「丙有收取權」修正為「甲雖有收取權並得對乙主張,
: 惟果實最終歸屬於丙」
依此段論述,其意應指「丙雖無收取權但卻『享有』果實的所有權」?那麼丙擁有
果實所有權的法律基礎又為何呢?
Yuu大,恕我直言,「丙有收取權」才是正確的,因為丙為土地所有權人,與甲又無契約
關係,而你變更後的「甲雖有收取權並得對乙主張,惟果實最終歸屬於丙」,就文字內容
而言實為對於「收取權」定義的認識上有所不清。謂收取權者,係指「就與原物分離之天
然孳息有收穫取得之權」,其「取得」當然是得到其所有權,你說甲有「收取權」而果實
最終卻「歸屬於丙」,果真如此,那麼甲所有的實非「收取權」,而係「收割權」也。
: 老實說,我認為這題出的不好,若丙已取得土地所有權
: 那麼討論誰有收取權於本題根本沒有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