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熟讀民法的先進前輩,小弟在念法緒時遇到了小小問題,
關於民總中意思表示的章節中,在§88因非自己過失而表意錯誤
和§89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不實傳達而表意錯誤,這兩者都可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因為§91中規定『如果善意第三人因為相信其意思表示而受損害』,
『表意人』應負賠償責任。
小弟的問題在這,為何在§88非自己過失而撤銷
與§89中因為傳達人過失
都要表意人負責呢?
是否可以將§91中的表意人理解成有過失的人,如§89中的傳達人
或是照樣讓原本的表意人承擔,但是再用另外途徑EX:侵權行為彌補表意人的損失。
或許選擇題不會考那麼細,不過這個小小的問題還是困擾了我,
先感謝各位不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