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pas1216 (opas1216)》之銘言:
: 我記得有讀過文章是說,修20學分
: 考到律師的,似乎只佔總人數的6%
: 題外話:美國律師 會計師及格率更
: 高,看過影集的都知道,他們雇用
: 人是非常注重學歷(哪間大學畢業
: 的),還有你的業務能力跟辦事能
: 力,我個人認為流浪律師就是個假
: 議題,你有沒有能力跟學歷才是背
: 後的問題
流浪律師不是假議題
一些法律倫理的書會提到為什麼要避免產生流浪律師
簡單來講
因為國家獨占司法權,就有必要提供被告最優秀的律師
如果流浪律師一多,依照美國的經驗,就會有律師教唆原告提出訴訟
以及律師素質曾差不齊的問題,會使人民對法律體系產生不信任感
所以有必要限制律師人數以提供律師豐富收入避免教唆訴訟的問題
同時某程度上也能確保律師素質
事實上開放律師自由競爭的國家只有美國而已
像日本你要先讀法律研究所
然後參加司法試驗,而且還不是每年都能考
畢業後5年內只能考3次,3次不過只能從讀法律研究所從新取得考試資格
通過後經過2年實習之後才能考律師,司法官
日本1億多人口,去年通過司法試驗,有資格考律師的人只有1850人
台灣人口只有日本的1/5, 律師一年就有1000人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