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看法是,變更受益人應該要保人提出。
另由於秘書和董事長並無保險利益。
故變更無效。
但由於保險法第16條
要保人對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1本人或其家屬
2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3債務人
4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若為第四項,則秘書則有保險利益。此變更是有效
以上是我的解讀,
煩請指導我的答案是否正確。
※ 引述《cagyeve (chia)》之銘言:
: 題目:
: 某壽險公司收費員到某貿易公司收收董事長的終生壽險保費,
: 他照例向董事長秘長收取,在繳付保險費同時該秘書向收費員
: 表示董事長慰勞他多年的辛勞,擬將保單益人變更給她(即秘書)
: ,隨即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書並蓋妥原留印鑑,連同保單送交
: 公司變更完成。
: 數月後被保險人病故,其元配(原受益人)主張秘書因無保險
: 利益披變更無效。
: 請問:
: 此項變更是否有效??理由為何??
: 謝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