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保成楊廣的智財
老師好像是這樣解:
甲的部分:
新穎性可主張22條第3項新穎性優惠期
不過基於先申請原則 乙已經於3/1申請 所以甲無法取得專利權
乙的部分:
雖然乙申請日早於甲
但技術在1/1就已經公開 乙申請專利不具新穎性
無法取得專利權
有錯請指正
不過我看學稔解題書 好像認為甲可取得專利
沒有論及先申請原則這部分 P3-29 102年專利師
※ 引述《byabya (byabya)》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專利法22條第三項之事由能不能排除他人公布之新穎性喪失
: 舉例而言:甲在1/1文獻刊登一專利,5/1才申請
: 而乙在3/1申請
: 試問誰能得到專利權
: 爭議點在於
: 這是一本智財解題書再三強調「經常有人認為可排除自己以外他人的適用這是重大觀念錯誤,僅可排除自己的,此時兩人皆喪失新穎性無人可取得」
: 但是學稔跟高點周台大皆認為此時甲溯及1/1號可取得
: 同一題可參照102專利師第二題
: 這……
: 個人比較不信任前者讀想,畢竟這本前面竟然還寫出資聘僱若沒約定要端視市場機制決定財產權享有人………………這本感覺出太趕了
: 但以上都是小魯的個人意見
: 有沒有神人可以指正小魯思慮不周之處,還有上述兩者到底誰是對的?
: 感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