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土地法規登記虛偽之保護與損害賠償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0-23 11:38:54
※ 引述《gary420 (貓學步)》之銘言:
: 之前上課時有聽老師舉例說明甲有一塊土地,被乙偽造所有權狀並以此土地設定抵押權
: 與銀行後潛逃。因銀行為善意第三人故受土地法43條保護,所以甲不可請求塗銷抵押權。
: 但甲因此所受的損害可以要求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 今天在參考書上看到另一個登記虛偽的例子:
: 甲偽造乙的土地所有權狀及身分證,向丙銀行申請貸款,並辦妥抵押權登記。不久
: ,地政機關發現後,將虛偽之抵押權紀載予以塗銷登記,惟對丙銀行所造成之損害,應負
: 賠償責任。
: 這讓我有點困惑,參考書裡的銀行不是善意第三人嗎?是不是應該受土地法43條的保護?
: 感謝各位前輩指教。
這個喔,如果要七扯八扯,
可以扯到我國號稱混合制,但不德不日不澳不法不英美的賤人有病亂湊登記制問題。
不過還是別扯太遠。
這兩例的差別,在於塗銷的是誰,因為土地法43或民法759-1,在於保護交易安全,
與不動產登記號稱很重要的公信力。
所以,在保護原所有權人跟因善意外觀取得物權間的利益權衡,會保護後者。
是以,原所有權人不能塗銷。
但是,因為我國的土地法第68、69很威的,更正這制度 尤其是這種原因權狀虛偽錯誤
是可以更正的,所以如果是地政機關可塗銷。
(AND在土地法叫更正,在土登卻143以下叫塗銷,這是來亂的吧…)
(而且土登144,明明限制在第三人登記前,我只說我國的土地登記,我懶得講了…)
當然啦,理由很鳥,叫貫徹公信力,這哪牌的公信力?…如最高院103台上333
為什麼說不德不日,你用行政法的更正同一說,最好是能更正啦。
如果程序法應服務實體法秩序(德國法),媽的,你最好是也能更正啦。
要像某大老文章講更正,尤其更正同一性應學日本,
你也要看看日本把登記規則(日本是不動產登記法)當主體,
分類只有三種變動所有權/物權態樣,
照該大老文,日本的更正同一,是很低能的用非a非b就是c去解
誰跟你講非a非b就是c啊,搞不好是abc都不應該可以動啊
而且還事涉人家是意思主義或謝在全師所謂混合主義,到底善意取得有無微差別…
我國把民法行政法登記規則湊一湊有五六種變動所有權/物權態樣,
問題在於更正的立法論啊。
幹嘛酸那麼多國喔,澳洲南威爾斯法同樣的條文,能動的範圍這麼多年也變了啊
更別論我國能動的範圍,還是土法鍊鋼自己講的。
不過考試不用管立法論就是了,攤手
作者: gary420 (貓學步)   2015-10-23 11:54:00
簡而言之就是虛偽登記一般人沒有法律途徑請求塗銷只能要求損害賠償。如果是政府機關自己主動要塗銷才有可能嗎?
作者: vivtit (vivtit)   2015-10-23 12:23:00
銀行不是第三人,要銀行賣出去時,買方才是第三人,有善意第三人保護樓上,只是告訴他不需要管第三人!但759要做移轉前,還是必須要先登記。所以有沒有強制登記都不是重點。如果說移轉沒有說要登記,那怎麼去稅捐機關跑流程呢我看了,如果未登記時取得的是事實上處分權。如果照民法老師教的是取得所有權。所以才會造成許多違建亂象確實!但民法就會考違建的處理了。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0-23 13:35:00
違建那裡是沒爭議啦xd,違建還好只考很大梗如果像陳重見師把實務違建見解都整理出來考死人別說是地政人,法律人也被考死,那邊亂而無一致邏輯
作者: vivtit (vivtit)   2015-10-23 13:37:00
感謝,小小讀書會。
作者: gary420 (貓學步)   2015-10-23 14:12:00
請問銀行為什麼不是第三人。不是因為信賴土地登記取得抵押權嗎?兩位的討論實在太深奧我實在越看越困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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