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ry420 (貓學步)》之銘言:
: 之前上課時有聽老師舉例說明甲有一塊土地,被乙偽造所有權狀並以此土地設定抵押權
: 與銀行後潛逃。因銀行為善意第三人故受土地法43條保護,所以甲不可請求塗銷抵押權。
: 但甲因此所受的損害可以要求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 今天在參考書上看到另一個登記虛偽的例子:
: 甲偽造乙的土地所有權狀及身分證,向丙銀行申請貸款,並辦妥抵押權登記。不久
: ,地政機關發現後,將虛偽之抵押權紀載予以塗銷登記,惟對丙銀行所造成之損害,應負
: 賠償責任。
: 這讓我有點困惑,參考書裡的銀行不是善意第三人嗎?是不是應該受土地法43條的保護?
: 感謝各位前輩指教。
這個喔,如果要七扯八扯,
可以扯到我國號稱混合制,但不德不日不澳不法不英美的賤人有病亂湊登記制問題。
不過還是別扯太遠。
這兩例的差別,在於塗銷的是誰,因為土地法43或民法759-1,在於保護交易安全,
與不動產登記號稱很重要的公信力。
所以,在保護原所有權人跟因善意外觀取得物權間的利益權衡,會保護後者。
是以,原所有權人不能塗銷。
但是,因為我國的土地法第68、69很威的,更正這制度 尤其是這種原因權狀虛偽錯誤
是可以更正的,所以如果是地政機關可塗銷。
(AND在土地法叫更正,在土登卻143以下叫塗銷,這是來亂的吧…)
(而且土登144,明明限制在第三人登記前,我只說我國的土地登記,我懶得講了…)
當然啦,理由很鳥,叫貫徹公信力,這哪牌的公信力?…如最高院103台上333
為什麼說不德不日,你用行政法的更正同一說,最好是能更正啦。
如果程序法應服務實體法秩序(德國法),媽的,你最好是也能更正啦。
要像某大老文章講更正,尤其更正同一性應學日本,
你也要看看日本把登記規則(日本是不動產登記法)當主體,
分類只有三種變動所有權/物權態樣,
照該大老文,日本的更正同一,是很低能的用非a非b就是c去解
誰跟你講非a非b就是c啊,搞不好是abc都不應該可以動啊
而且還事涉人家是意思主義或謝在全師所謂混合主義,到底善意取得有無微差別…
我國把民法行政法登記規則湊一湊有五六種變動所有權/物權態樣,
問題在於更正的立法論啊。
幹嘛酸那麼多國喔,澳洲南威爾斯法同樣的條文,能動的範圍這麼多年也變了啊
更別論我國能動的範圍,還是土法鍊鋼自己講的。
不過考試不用管立法論就是了,攤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