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條文參照
369-4 第三項
控制公司未為Ⅰ之賠償,從屬公司之1債權人或2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前二項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
369-5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369-4Ⅰ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
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控制公司依前條規定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
因從屬公司因369-4第一項情況時的請求權範圍有 以下紅黃綠三個燈
1控制公司、2控制公司之負責人、3控制公司之受益之他從屬公司
請問 369-4第三項之代位請求權範圍有包含369-5的綠燈嗎
?
因為法條只明寫
該代位請求權範圍只有369-4的第一(控制公司)、二項(負責人)的紅黃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