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公司法小問題-關係企業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0-25 19:12:27
相關條文參照
369-4 第三項
控制公司未為Ⅰ之賠償,從屬公司之1債權人或2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前二項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
369-5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369-4Ⅰ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
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控制公司依前條規定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
因從屬公司因369-4第一項情況時的請求權範圍有 以下紅黃綠三個燈
1控制公司、2控制公司之負責人、3控制公司之受益之他從屬公司
請問 369-4第三項之代位請求權範圍有包含369-5的綠燈嗎

因為法條只明寫
該代位請求權範圍只有369-4的第一(控制公司)、二項(負責人)的紅黃燈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0-25 19:21:00
個人覺得這個問題 純學理,對實務毫無任何幫助可言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0-25 19:28:00
發生369-5之情形必有369-4第1項情形,此時便有369-4第3項適用,我覺得法條寫的滿清楚的。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0-25 19:50:00
可是369-4第三項只說適用前兩項,沒說適用後一條沒說適用369-5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0-25 20:00:00
369-5的要件就是369-4第1項要成立阿,一旦369-4第1項成立,369-4第3項為何不能用? 交互對照就可以得出答案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0-25 20:01:00
........第三項當然有說適用第一項阿 但沒有說適用369-5簡單說法條只有寫債權人可以對控制公司、負責人代位請求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0-25 20:02:00
369-5「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前條第1項之經營...」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0-25 20:02:00
但並沒有明寫債權人可以向他從屬公司代位請求你懂我問的點在哪裡嗎....!?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0-25 20:04:00
終於理解你的問題了,但你文章完全沒提到你要問的是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0-25 20:04:00
......傻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0-25 20:05:00
「能不能對他從屬公司代位求償」(下次文章要打清楚一點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0-25 20:05:00
代位請求權的範圍 是否 等同 從屬公司之直接請求權好啦 是我的錯啦 對不起是我打不清楚,我已經有上色了,你不清楚是我沒上色的錯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5-10-25 20:31:00
可吧。-5是他連帶公司和控制公司連帶,那-4又可向控制求償,所以可以連帶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0-25 21:13:00
我剛去研究了一下 晚點會回一篇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0-25 21:31:00
其實我可以分析答案是不行的理由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5-10-25 21:59:00
ㄜˉ,第一次被人誇獎,頗害羞..但我是認真覺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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