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題
應該是考公同共有行使債權的起訴吧
借名登記契約的返還請求權
應該是831準用828條3項吧!
固有共同必要訴訟,要一同起訴
我卻寫成回復共有物,
輸輸去了。
有人要分享一下嗎?
感覺律師考題好像比較難
作者:
tsanyu83 (tsanyu)
2015-10-25 20:14:00我也以為考家事+1 ==
作者:
lef1986 (303)
2015-10-25 20:14:00某次決議的內容
等我眉頭一皺發現不對勁的時候已經打鐘了QQ104第3次決議?
作者:
lef1986 (303)
2015-10-25 20:18:00104年第三次(我沒背出這個)
作者:
lef1986 (303)
2015-10-25 20:24:00昨天晚上才印出來看的
104這決議好幾個老師都有提到,我記得廖翊也有講、蘇軾也有這決議各家補習班應該都會提到吧。
作者:
eiriyuki (pocky)
2015-10-25 20:28:00崩潰~~寫成家事法
作者:
slikebb (電梯向下豪洨)
2015-10-25 20:32:00第二題整題去了
考前5分鐘我還在看那該死的決議,還寫錯,誰人比我慘
作者: betterworld (黃容堅) 2015-10-25 20:43:00
我寫家事...而且我在死亡之組
民訴最後一科夠累了,題目還出的那麼靠背,一點也不溫暖,沒人性
作者:
bbbruce (布魯斯)
2015-10-25 20:51:00花太多時間想第三題 第一二題沒時間寫 Q___Q
作者:
stgem (lead the way)
2015-10-25 20:52:00e04 這決議字號有記,可是完全沒看出來。 orz
作者: betterworld (黃容堅) 2015-10-25 20:56:00
死亡之組就是傳說中的財稅法
作者:
fox999 (fox)
2015-10-25 20:58:00確認訴訟?單純合併?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5-10-25 20:59:00
這題是家事事件吧!主張確認親子關係之訴跟繼承回復請求權訴訟吧!
作者: betterworld (黃容堅) 2015-10-25 20:59:00
我也是這樣寫的配合家事法41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5-10-25 21:04:00
對啊41、51通通要寫到
作者:
tesc (new me)
2015-10-25 21:08:00高雄考區的更崩潰,最後一節時旁邊的廟會煙火鞭炮狂炸,到完還沒結束!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5-10-25 21:11:00
完全沒注意聽到有鞭炮,直接瘋狂趕時間寫題目,真正體會結廬在人境而無車馬喧...= =難寫到極致
作者: betterworld (黃容堅) 2015-10-25 21:13:00
專注考卷上的都不會為鞭炮聲分心
作者:
lef1986 (303)
2015-10-25 21:37:00家事+民事的話,另一個決議是類推家事法41條
作者:
yy047 (歪歪)
2015-10-25 22:09:00不知道家事跟民事怎麼合併 所以就把回復請求寫成繼承回復了
作者: js770916 2015-10-25 22:25:00
法律真的很有趣啊 看重的點不一樣結論就完全不同了 我個人是往家事法寫 因為我眼中的關鍵字是一勞永逸 所以只要那個小王八蛋不是繼承人就天下太平了 不過看上面的說法也很有道理 或許都要寫到吧...
作者:
lef1986 (303)
2015-10-25 22:33:00我才搞笑,寫繼承回復+「否認子女」XDDD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5-10-25 22:39:00要一勞永逸就直接把人做掉啊,反正他還不是繼承人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5-10-26 17:59:00我看到一勞永逸 也是認為單純考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跟既判力
作者: betterworld (黃容堅) 2015-10-27 00:05:00
一勞永逸我是認為是想讓考生採用"紛爭一次解決"法條
推樓上兩樓 我覺得怎麼寫都可以 但邱派那些關鍵字和法理才是高分關鍵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5-10-27 14:32:00不過應該是要考普通民是可不可以跟家事事件合併啦考到最後已經頭昏腦脹了 題目沒看清楚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