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hi大家好,又來販賣恐懼了(大誤)
前面一篇推文,一致講到有無可能寫擬答這麼多字,排除照貼實務見解全部這種情形。
其他法我不清楚,但是公法的答案,李澤老師給的答案,
已經是不少「不需要是」「公法愛好者或不少熱愛公法神經病」寫得到的程度。
如果是程樂老師寫的擬答,那才是幾大校公法讀書會中快手才寫得到的程度。
但是要不要寫到那樣,我知道廢人講廢話,還是沒啥人會信,但還真的「看考官」。
像絕食作為集會方式,是否為憲法保障,
如果是照大法官解釋718號,李震山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內容寫,一、兩句話就結束了。
考官到底是看到一句話就好了,或是要像老師那樣把判準、特徵都寫出來,不得而知。
又比如灌食是否屬管束法律保留那小題,擬答講的那理由,
固然跟釋690陳新民老師意見書很像,但是釋字690不就是放低標準,放到有適用第8條,
但是在明確性跟法律保留放寬嗎xd
這個點,可以從法律保留審查第一層:應符合哪一層級法律保留
跟第二層:即使要嚴格法律保留,管束文義含不含強制灌食(如許澤天師的投書)。
但是這只是25分中四個點中其中一個點,每個點都要論,豈是論得完,
考官又有要看這麼多嗎xd
加碼酸一下自己的恩師呵呵,每次酸公法或考試問法考點不明,好像都沒人相信呵呵。
今天某老師在敝校119實例演習,講解他自己忘記他在9年前於某校出的題目:
一、 甲婦攜其年僅五歲之幼子乙搭乘P市捷運,乙於候車月台上突然無故哭鬧,甲婦遂給
予乙平日最為喜愛之口香糖嚼食,欲藉此換取片刻寧靜。乙經嚼食後,果然奏效,不再哭
鬧。惟此情境遭卻遭因BOT模式而取得P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權之民間捷運公司人員丙親見
,經勸阻不聽後,遂根據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九款連結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分別對甲及乙各科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試問:
(一)民間捷運公司得否為裁處機關?
又其所作出之裁罰性行政處分應以何等名義為之?
(二)請從行政罰法之規範角度,析論甲、乙分受罰鍰裁處之合法性。
諸位可以去看高點出的法研所解答(2006年高大法研)。
高點的解答兩頁半,算是正常人寫得出來的答案,要一一詳論寫到三頁沒問題,
但即使是高點的答案,也不是老師要的考點。
老師第一題第一小題只想問「私法人可否為裁處機關」,「無意看到公權力委託」。
第二小題才是要問「公權力受託,與其法律上地位。」
但如果像高點擬答那樣答,反而才是一般人正常答法。(至少看學弟妹也是都那樣解啦。)
但第一小題如果把公權力受託人寫出來,第二小題不只要寫訴願法第10條跟行程法2條3
照老師所言,連題示沒給條件的「非為訴願法第13條」或
「公權力受託人是否可能不以自己名義為之」給論一論…
第二題,如果要詳論,行政罰法第42條陳述意見、行政罰轉嫁罰承認否、緊急避難、
第14條、第10條、第18與第19條都要論。
但歹勢,這題老師的真意,就只想要看學生先論乙(行政罰法第9條),
再論甲適用第14條,該條需不需要主觀故意等等。
論得多卻不一定是老師想要看的,才是國考令人頭痛的地方。
是以,我不知道兩頁才會接近考上論,到底除了運氣性質深重的考上實證,
到底有什麼依據,攤手。
就像今年法警那題行政法,考官連公告現值跟公告行為給分都糊塗了,
一題給不給分,差距可能就有十到十五分之多,上不上可能就差在該題。
不相信?請參閱版上之前法警行政法準備那篇。
大家要在那邊強調考試都很正常公平,說我愛把例外當正常,
卻不想推動考題明確化、正常化,我也只好躲起來,攤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