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讀身分法時遇到一些困難
題目如下: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妻失蹤多年,甲夫依法請求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定,經法院裁定其
死亡日期為101年7月1日,惟乙妻事實上仍生存,此事為甲所不知,不久後,甲男與善意
之丙女於101年12月1日再婚,民國102年8月1日,乙妻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經法院
撤銷確定,試問:甲、乙、丙三人之法律關係應如何處理?
(此摘自許政大書)
我的疑問是,許政大認為依家事法163第一項規定,甲、乙原婚姻關係復活;又依同條項
但書規定,甲、丙後婚姻關係仍有效存在,即甲在法律上同時存在乙、丙二位合法配偶。
又依釋字552理由書,乙、丙均可依民法1052第一項第一款為由向甲男訴請離婚。
但我在林青松的key題中看到類似題目,答案卻不同,林青松認為,依家事法163第一項,
後婚雙方當事人皆為善意者,其後婚姻不因死亡宣告之撤銷而受影響,此時不生前婚姻復
活之問題。
讓我看得一頭霧水,希望板上的強者可以為我解惑,請不吝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