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傳聞例外 159-1 159-2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為核心王)   2015-11-06 21:01:20
159-1第2項規定,依實務見解表示,雖然有證據能力,然而須在審判中給予被告補行詰問
之機會(等於說合法調查),才可以作為裁判依據。(103台上665決)
那我想請問的是:
1.159-1第1項,審判外向法官為之陳述,應該也是一樣的道理,必須在審判中讓被告有對
質詰問的機會吧?
2.另外,依159-2規定,若要以先前陳述為裁判依據的話,除了可信+必要以外,應該也必
須在審判中給被告有對質詰問之機會吧? 還是我理解有錯呢?
可是假如今天159-2的情況,是被告的配偶,審判外有陳述,而審判中許可拒絕證言,那
這樣要對質詰問好像也有困難? (不好意思,這似乎要有實際看實務運作比較能理會)
請問要依159-2採先前陳述為裁判依據究竟須否給被告對質詰問呢?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國猛將阿愛安)   2015-11-06 21:05:00
你不是自己都回答了嗎,一個是證據能力一個是合法調查的問題阿. 你的論述不是已經有答案了嗎.學法律不要把事情都搞得太複雜,法律人都有這種通病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06 21:16:00
應該是要吧,實務見解包括決議都區分為證據能力vs合法調查,不再採582號兩者相混的見解,應該沒有再區分吧,至少我上林俊益老師的課不記得還要再細分,請其他大大指教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國猛將阿愛安)   2015-11-06 21:19:00
那請問樓上,如果配偶行使拒絕證言權呢.嗯? 意外發現我之前回答原PO的問題答錯了.呵呵呵,抱歉抱歉,或許是我想得太簡單了.請別跟頭腦簡單的我計較,拍謝XDDD.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06 21:45:00
xd我沒有要跟樓上吵的意思啊原po可以用月旦找一下林俊益老師這篇文章無效反詰問法理之援用──你敢說不利我的話,竟不讓我反詰問,公平嗎?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國猛將阿愛安)   2015-11-06 21:46:00
沒有要吵架啦,我表達得不好,抱歉.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06 21:51:00
不過我只是沒考上的廢物也許理解有誤,還請指教指點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為核心王)   2015-11-06 22:16:00
嚴重懷疑只有159-1第2項,因為立法太爛,才要求要補行詰問= =http://goo.gl/Dzrjv9 找到這個可以參考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譯社)   2015-11-07 04:46:00
認為已經給機會了,友方證人不會行使拒絕證言一般而言啦。敵性證人行使拒絕證言也怪怪的單純怕麻煩的就有可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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