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締結合夥契約,並以每月三萬元租金租用甲所有之房屋為共同經營事業之
場所。惟因合夥事業經營不順致合夥解散,解散後已無合夥財產清償累計三個月未支付之
租金。就積欠之九萬元租金,出租人甲得向乙、丙為如何之主張?
(A)甲僅得分別向乙、丙請求各應支付三萬元
(B)甲僅得分別向乙、丙請求各應支付四萬五千元
(C)甲僅得向乙或丙請求應支付六萬元
(D)甲僅得向乙或丙請求應支付九萬元
答案為A
因為甲也是連帶債務人所以抵銷會導致其他債務人同免其責任
請問這邊為甚麼甲不能向乙或丙其中一人請求六萬然後乙丙兩人在自己處理連帶債務
內部關係?是法條哪一條的規定呢?
謝謝版上前輩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