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甲知道乙血糖偏高,而且貪食。甲企圖讓乙死於糖尿病,
於是經常贈送乙各色各樣 的巧克力,誘引乙食用。
乙果然血糖逐漸升高,卻毫無警覺。
數月後,糖尿病發作,送醫急救,身體已經受到很大傷害。問:甲是否有罪
想請教各位我對於這題的思考脈絡對不對@@
關於這題,
我個人思考到的寫法,是從甲可能成立271II殺人未遂罪(還是普通傷害罪?),
然後用未遂的寫法先主後客,
主觀故意成立,甲之行為跟乙身體受傷害亦有因果關係,
最後用客觀歸責理論去判定甲最後是可歸責的。
不知道這樣的思考脈絡對不對?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