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一個刑總題目

作者: xia0708 (夏)   2015-11-12 11:05:54
題目:甲知道乙血糖偏高,而且貪食。甲企圖讓乙死於糖尿病,
於是經常贈送乙各色各樣 的巧克力,誘引乙食用。
乙果然血糖逐漸升高,卻毫無警覺。
數月後,糖尿病發作,送醫急救,身體已經受到很大傷害。問:甲是否有罪
想請教各位我對於這題的思考脈絡對不對@@
關於這題,
我個人思考到的寫法,是從甲可能成立271II殺人未遂罪(還是普通傷害罪?),
然後用未遂的寫法先主後客,
主觀故意成立,甲之行為跟乙身體受傷害亦有因果關係,
最後用客觀歸責理論去判定甲最後是可歸責的。
不知道這樣的思考脈絡對不對?
謝謝!!!
作者: parkblack (肉肉的)   2015-11-12 11:41:00
無相當因果關係 無罪
作者: gotopark (無限風光在險峰)   2015-11-12 11:48:00
有無特殊認知?
作者: a379537956 (小小R)   2015-11-12 12:46:00
無製造法所不容之風險。就像我明知伊朗那邊在打仗還推薦你去觀光,結果你真的不幸遇到致命事件一樣,我無罪~
作者: cyls62266228 (海龜)   2015-11-12 13:30:00
欸,高x的我寫過這題耶但印象中補習班答案是甲有罪
作者: k701 (AKG)   2015-11-12 13:52:00
補習班解有罪實在是非常詭異,如此一來拿糖給糖尿病患者吃的人都有可能成立過失致傷?行為人根本沒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退一步說,要如何證明行為人給糖吃跟糖尿病患者的傷害有相當因果關係,患者早就有糖尿病耶。
作者: bt011086 ( )   2015-11-12 13:55:00
請先複習未遂犯的客觀構成要件為何
作者: gotopark (無限風光在險峰)   2015-11-12 14:13:00
不是要寫到爭點 分數才會高??
作者: cyls62266228 (海龜)   2015-11-12 14:16:00
但甲明明知道乙血糖高,又企圖讓乙死糖尿病。一開始乙只是血糖高並還沒糖尿病,要晚上才翻那解答1樓寫的答案補習班也有提到,當初我想的跟原po一樣去寫。ㄧ點是無罪但在另一點好像有罪。寫那份考題有點太久,還是我記錯答案XD我要回去翻答案了!
作者: myscloudrift (小白菜)   2015-11-12 14:39:00
記得拿糖給患者吃沒有製造不容許風險
作者: cyls62266228 (海龜)   2015-11-12 17:54:00
沒問題我回家把答案拍給你寄到你的信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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