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甲犯過失傷害,這個過失傷害剛好是偶然防衛。
我沒學過二階層理論,請問在二階理論下結論是什麼?
客觀不法不完整,主觀不法 過失+欠缺防衛意思
所以是「過失未遂」嗎?
作者:
tt6380 (simst活該被女友甩 好爽)
2015-11-21 10:14:00是既遂吧 不是未遂@@ 追究過失傷害既遂客觀有防衛情狀、防衛行為 主觀欠缺防衛意思 沒有防衛意思的故意過失 是不法的故意過失 合法的既遂 不追究既遂所以考慮未遂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11-21 10:35:00直接成立未遂客觀不法要件不該當,主觀不法要件該當。
學弟妹,你要看書局看一下解體書,自己去求證。大小百合的總則解題書。黃榮堅老師想法,不法涵蓋構成要件和違法性,三階是拆開討論,實際沒有不同。構成要件是討論法律要件正面成立,違法性是討論法律要件反面使法律不成立,這兩個都是確認構成要件。偶然防衛,在於違法性出問題,黃榮堅老師有在他的書中說,構成要件討論正面要件和違法性討論負面要件,簡單來說,要清楚知道有無阻卻違法主觀、客觀以及確有行為使正面構成要件阻卻,形成法律效果差異。黃老師提出這是負面構成要件問題裡面,產生容許構成要件錯悟,違法性客觀要件使構成要件客觀不法阻卻,進而直接適用構成要件錯誤效果,討論未遂。最後,你的題目本身指出是構成要件主觀有過失,相對違法性的主觀要件並無具備,行為人仍具備正面構成要件,仍有過失。簡單理解,構成要件和違法性的客觀一組、主觀一組這就是黃老師核心,歸納比較符合邏輯,不會同實務亂飄問題點在:偶然的主觀衝突,一般人看成防衛,行為人無法律架構差不多,你可以充實一點理由,但我會寫依本題行為是過失傷害未遂,然依276不罰未遂,不成罪你不要忘記總則規定,有罰未遂,始能成立未遂在不成罪情的罪刑法定況下,根本沒有16條的適用寫二階架構,不用像三階定式。記得要分點,以問題意識列在開罪名下的第一點或第二點討論。討論行為成立,寫在第三點,你就可以不用過度評價或贅述,簡短兩~三行結束,接著開一個點寫成立或不成立罪名。學校老師會給充足時間讓學生寫考題,你要藉機練習分點我也是私校法律畢業,一看就知道你的刑法問題在哪我不太喜歡法律系設定司法官或律師目標,況且不喜歡不喜歡非訟、民訴、商法,民法也很弱,所以我考監所寒暑假,記得去買大小百合解題書,做完再去看李允呈老師出的解題書。因為你是法律系學生,一定要知道三階和二階等大派主要架構,常出罪名的關鍵字句和條號要練熟你是法律系學弟妹,一定要知道有些老師喜好跟國考不一樣的地方在這,學校考試要寫仔細,國考要簡潔。國考法科改題,本來就是法律系教授學者聚集考試寫到後面,點都要簡短寫。來不及寫,你要習慣用三階和實務,也要幾句提學說針砭。這樣才能應付國考這個總則問題算是在理解二階架構和邏輯,跟三階最大差異。論邏輯性,二階一致,並且論罪很簡單操作。過失放火避難的偶然避難,行為符合法條,皆是成立只是在競合那邊做處理,我的觀念沒錯是一行為想像競合刑法很固定,符合法律的點都要點到,學校考試更是這樣國考,你要斟酌時間減短寫偶然防衛或避難的容有爭論接著你寫流派的一兩句主張,就中間不要廢話太多國考寫刑法要記得學會偷懶,實務和刑法期刊文章一樣過失放火避難的偶然避難,行為符合法條,皆是成立一行為可以有很多罪名,但過失未遂皆有成立,你要在你開的罪名標題提到條號項和幾項,同時成立你就要趕快寫完分點或三皆架構內容,接著競合這是國考、實務上常出現的敷衍簡短寫法學校老師不會喜歡這樣做法,所以你要分別開罪名標題是條號一樣,但是項目不同,達到充足評價刑法很怕過度或不足評價,所以要了解老師喜好你的寫法和每派主張才能變換自如因此,再開一標題,不要廢話太多,同一題目和同一行為人,罪名間有相同者,大一二者,老師會要求過程再走一遍,之後快要畢業,你要知道考場上沒時間廢話,要會寫承上所述,行為人有偶然防衛或避難,若採負面構成要件說,直接適用構成要件錯誤,行為法效本為既遂,論以行為未遂國考上,改題老師之間還有學派見解之分所以你寫結論見解,自己要判斷。太過中庸都是基本分只採取一派見解,你就要求老天神佛給你相同見解改題老師。德學派見解和日學派不一樣,實務和學說不一樣。所以你看到有人一題拿到18~20,通常是老師學派和喜好有些老師是實務或學說,留德或留日,或者喜歡中庸基本上癥點有寫到,都是16左右。見解合口味都是18~20你要考國考前,必得把台、政、台北、中興等四所研所題做一做,或者有空去旁聽那些老師的課若是那些老師肯讓別系或外校旁聽以及發問,你就好好把握。刑法就是大膽假設,小心求證。通常過失放火又能偶然避難,其實生活幾乎見不到通常這樣問,只限於課堂上想像問題討論或老師找特殊案例。想像討論或特殊案例,才能紮實訓練大一二生刑法國考刑法申論,已經不出這些奇怪生活不常見題目若是你要走學術,黃榮間老師和李茂生老師學派見解你要分別了解一下,支持兩個老師的學生也是很多畢竟他們身為臺大法律系老師,還是有領導學術走向能力我是私校出來,所以我的老師很多都是臺大這些老師教出來。總則,我是上三階實務老師;分則,我上的是黃榮堅老師的指導學生,也是我的刑法老師。刑法二階三階想法都要碰,用題目帶訓練,刑法才會有趣實務通說,部分見解是相似,很多時候都大相逕庭二階比較一致光一個因果關係,實務和通說搞得不一樣竊盜、搶奪和強盜,有三大見解竊盜,未經他人同意,破壞持有,建立持有通說以逝世前林山田老師為主要學派,以寬鬆或緊密持有去區分竊盜或搶奪。還有近來有後進老師提出:以不法腕力,猝然攫取,破壞緊密持有,係為搶奪竊盜著手有爭議,還要寫著手學說爭議分別標準入宅竊盜,沒有拿東西,被屋主發現而逃離82年刑庭第4次決議(次數沒記錯的話),接近財務,並物色財物。不寫這些出來關鍵字句,相關竊盜罪問題會很低分。實務、通說較麻煩以上這題解法有誤或督種學說見解可另闢思維,請不吝指教。我不怕錯誤,而怕沒有辦法知道如何解決問題
非常感謝,原po有跟我私下用信件指正和討論放火本來有故意概念,失火有過失或未必故意概念因為我在解題目時候,有習慣再瀏覽全部對話習慣哈,有時候腦袋思考時候,部分思維停留在上一個問題原po的題目原貌,學校老師舉的例子類似:有人在供人使用的建物或舟車航空機內作案行為人有某種因素,剛好故意放火燒了房子沒想到逼出在供人使用建物之作案犯罪者依黃老師的負面構成要件說,放火者故意直接適用構成要件錯誤,主觀論以過失。若案例變化,警察或鄰居經過經過發現並以喝斥和即時阻止,連帶逼出裡面做案犯罪人放火者,依照負面構成要件推論就會變成過失未遂型態一來罪刑法定沒規定不能罰,二來放火要過失主觀很難想像,三來在條文架構推立法者原意,立法者設定放火主觀已經定為故意。失火行為就是放火以外的過失或未必故意主觀概念在裡面這個案例可以在變化,放火者在放火前,其喜歡在屋外叫囂,把把工人使用的建物內作案者逼出,依照負面構成要件論以過失;若放火者邊叫囂一邊準備放火,逼出裡面作案人,導致放火者準本要放火而沒有放火,那是過失未遂依上所述,放火是沒有所謂過失未遂型態,不多贅述這邊有個小考點,放火著手點,實務通說要求如同打火機燃起那一刻就算。黃榮堅老師想法,我沒記錯要保護權利又不失保護平衡,黃老師希望行為要明確或卻有意圖黃老師的想法有說,但是生活和案例情況沒有辦法操作可能是我沒有看過黃老師相關期刊文章深入研究每每寫考題,我就發現自己好像又進入大一時候探討和解決問題能力弱的比一般人還要不如即使考上國考不能代表有何精湛解決問題能力我還是會關注刑法課題,希望大大們不吝指教希望有前輩看到我跟原po探討,您們能用信件給予我二人或給予一點不同思維或解決途徑。這一個偶然性問題,我知道還有其他幾說,黃老師都有做核心批評,意旨沒有在刑法規定和法理下,無法實際邏輯和合乎大眾期待所以黃老師見解都是刑法裡面最獨特又合常理存在偶然性,與其去動探討架構,不如歸納整理和現有法規中規定,在認知之法律效果上可以調整,也只有16條和競合偶然性問題就能慢慢整理出是用很長一段時間經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