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閒聊
經紀人看來是生太多了,要殺人了呵呵
本文單純就高點最多人補的那間擬答閒聊。還請各位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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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
第一題考居間,以前還至多考那爛梗,專委不專委的效力,跟成不成立妨礙條件成就。
解答的人看來不怎樣,一直在實務上如何如何,
實務上兩條款都是從民法第99、101條來的。
就算沒那兩條實務規定,答案也不會不一樣好不好,呵呵呵。
這次出這麼長,更狠呵呵呵。
高點的解答很奇怪啊,就算題示跟實務不一樣,實務那條是從學理的妨礙條件不成就
視為成就來的(民法第99條、第101條),該題如果認為要討論那個,有這麼隨便就搞定嗎呵呵
退萬步言之,如果成立該條,確定請求權的始點是在條件成就時嗎呵呵呵。
大人啊,你解答者只懂568,是忘了99、101或老判例(58台上2929)的誠信原則
會提早時點嗎呵呵呵
第二小題,都有了專委契約跟明定服務費超過該價的予甲,還能解釋成平分?
司律不太教居間,地政類科的民法老師教這麼深啦(大驚)
第二題,高點的擬答好生奇怪,同一組當事人間,誰說不能同時設定地上權跟抵押權?
在那邊登記必有先後的,想必是土登實務念太多了,這裡是民法啊
同一人同時遞件、併件=同時設定ok?
還是阿基大人跟政大那些大老的「七科一科論」
(這狗屎理論的根基在於現在地政的老師亂輪出,土政可能是土法出,或土經的來出法規)
,毒害到民法來啦(大驚)
and會討論互斥與否一事,不是通常在不同人之間?btw
補酸一下補酸一下,如果民法是同人寫的擬答,唉唷不是在第一題很愛講實務如何。
x的第二題正是實務廣泛的做法,謝大王爺要問你這效力為何啦,x
來來來,寫擬答也不會去找一下有無文章,不要賺錢混那麼大,有點職業道德啊。
這一題是謝公哲勝的文章,
台灣法學雜誌第202期 - 實例研習)謝哲勝 / 地上權併同抵押權登記。
這一題,除了地租是否為地上權成立要件,應該也要討論861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未登記
的那些金吧?還是我想太多?(上面為個人疑問,謝王爺想看的是有無通謀意表,好狠
,哈哈哈)
btw,以前只會在地特民法毒人的南謝王,看來勢力要擴張到各考科了,
考生加油、補教名師加油,哈哈哈哈哈哈。
不曉是我昨天看走眼沒看到,還是解答有偷補充了,再補酸一下
擬答講到了真意論,免強有碰到邊了,但擬答那個鬼答法是在設定抵押權還加占有
不是可以同樣套到這裡來的啊。
二、估價的第一題問的也很籠統啊,基於那十二個原則有點像三民主義互繞互解,
哪裡不能解釋成預測原則,非得固守供需原則?
三、土法的第一題也很靠北啊,陳大老跟一堆老人家,不就吃飽了撐著吵過徵收失效?
高點只列法規,似乎不符合析論吧,既然都寫了失其效力有兩種,怎不敢寫各法意指?
這次的考法真是很狠毒啊,大家保重。
and擬答看看就好,號稱掛名師解的,但其實都是外包給研究生寫的,
有的看看就好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