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戶籍法(共同事業戶vs共同生活戶)

作者: fancyairy (Fancy*)   2015-11-28 00:19:15
各位板大好
其實我不確定這是不是一個問題><
剛剛在讀戶籍法與其施行細則時
發現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寫: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但是戶籍法第三條第三項卻寫: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請問這樣施行細則不牴觸母法嗎><?
一個人可以同時有一個共同事業戶與一個共同生活戶嗎?
這樣辦理戶籍登記的時候應該要以哪一戶為主呢?
ex: 辦理遷徙登記的時候,應該就哪一戶而言辦理遷入遷出呢?
自己想了很久,越想越困惑QQ
與板友討論後稍微修改了上述問題
目前還是不知道這個問題該怎麼解決QQ
先感謝各位先進解惑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15-11-28 08:52:00
您要不要先搞清楚共同事業戶是做啥的...-.-
作者: aj46932578 (風)   2015-11-28 10:06:00
原po要不要把我國文化中家族、族長、家長、戶長弄清楚再來把共同事業戶、共同生活戶搞清楚否則這樣子學有關人民的民商、公法登記,會學不好不要像現在很多主播記者不知道以前女生是不能分房在沒有分家情況,家長可以把四合院房間以輩份、嫡庶分別給予男生,而女性一旦嫁出,沒有專門留給女生房間通常女生一嫁出,跟夫婿回來睡得通常就是西廂客房所以男生多寡,會決定有多少房,嫡長子是大房、次子二房,男丁多少就依此類堆。家族越大,四合院圈數越多四合院的功能就越多沒有被驅離家或分家情況,戶籍永遠掛在一家之下族有族長,家有家長,所以親屬編才有親屬會議若有結婚、營業或分家等三種情況,在繼承編有歸扣問題戶長,通常四合院一個男子房間有一個窗戶,稱為戶那個男子會在分配房間並成年,被指定為戶長不要被近代西方觀念搞混,族、家、戶是不一樣觀念除非分家,從一個大族的家戶分出而獨立建造一個四合或住宅,那才能算是一個家。以前有階級男性,有一定規矩才能娶主妻、平妻一定條件下妾由主妻或平妻主持下,她們伺女連同下嫁僕人護衛,男方和女生都可以帶進來族、家、戶,妻、妾、僕人護衛等兩大階級觀念現在大部分記者沒法看得懂,原po才會被誤導你要去搞清楚共同事業戶或共同生活戶戶籍法變遷,也是從封建王朝結束到近代概念改變而來你要用近代觀念瞭解我國文化全貌,參加國考很危險以上我對我國文化理解有誤地方,希望各位前輩不吝於賜教或指正:D原則上妾會來自母親指定的女僕或者主妻或平妻的伺女例外上從外面找回來,還要通過父母方、主妻和平妻答應通常歷史好看的地方,就是這三坊間和男生互相鉤心鬥慾望,財產、事業等分配、金屋藏嬌元素,民法和登記才有人性慾望的生命力原po沒有把自己帶進是古代的男性,沒有搞清楚名詞作用法律中名詞,是古代男性可以享有多少權力義務象徵即使現在男女平等,女性還沒有完全把我國文化名詞背景顛覆。
作者: z765212121 (看電視戴眼鏡)   2015-11-28 10:42:00
樓上好認真
作者: aj46932578 (風)   2015-11-28 10:44:00
不想努力上進的人被主播記者誤導:D少打不想看到努力上進的人被主播記者誤導
作者: fancyairy (Fancy*)   2015-11-28 11:10:00
o大您好,請問生活戶跟事業戶是不是可以各一個><?謝謝a大讓我長知識!! >___<不過我不是很懂如您所言家跟戶的關係ˊˋ啊…我發現共同生活戶比共同事業戶多了一個範圍是“在同一家”
作者: aj46932578 (風)   2015-11-28 11:19:00
有看過火影忍者嗎?宇志波一族或日向一族嗎?家的建立是原始父母建立,生下的兒子們分別在父母附近
作者: fancyairy (Fancy*)   2015-11-28 11:21:00
所以“家”跟“共同事業”之處所不同就可以設兩戶(?)
作者: aj46932578 (風)   2015-11-28 11:21:00
建造房子,成為一家。父母、兄弟等三方建築範圍就是族
作者: fancyairy (Fancy*)   2015-11-28 11:22:00
那遷入遷出的時候要怎麼遷啊>_____<
作者: aj46932578 (風)   2015-11-28 11:22:00
你要去看戶籍法立法理由,我不知共同事業戶原意通常孩子戶籍可掛在親戚名下,生活通訊地址在父母所以現在很多人子女生活地跟戶籍住所地是不同民法不是規定住所地只能一個,有長住久安之意以前封建王朝公私法不分,現代戶籍法正要處理戶籍問題所以申辦銀行卡之類,通常會有通訊地或戶籍住所地這就是你要自己去填寫,有些人一直住在父母底下有些人是把小孩子戶籍掛在父母底下,讓父母看孫子生活和地緣上學,很多人才放心因為現在人工作所住的地方只是暫時居住,戶籍還是掛在
作者: fancyairy (Fancy*)   2015-11-28 11:29:00
謝謝您提供的資訊!!
作者: aj46932578 (風)   2015-11-28 11:29:00
父母老家
作者: fancyairy (Fancy*)   2015-11-28 11:31:00
不過這或許實務上才會遇到ˊˋ 而且就戶籍法而言只要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就應為遷出登記(除了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啊啊不好意思我現在才懂我的問題*--*我想問的是,請問共同生活戶跟共同事業戶可以各一嗎如果各一的話,遷徙登記等等戶籍登記該如何辦理><?
作者: aj46932578 (風)   2015-11-28 11:57:00
好問題,我必須說實話,我不會這個實務問題你把上面問題內容改改,等有沒有大大剛好知道這個實務問題怎麼處理
作者: fancyairy (Fancy*)   2015-11-28 17:16:00
好噢!! 謝謝你跟我討論這麼久><
作者: goshfju (Cola)   2015-11-28 17:22:00
a大專業 下次可用回文的XD
作者: ichirogod   2015-11-28 18:29:00
我建議原波真的學有餘力時再來弄清楚aj大的意思就好 在考試上就直接理解成大學宿舍(共同事業戶)的管理人一定是學校的校長(戶長)但是校長正常來說一定會有自己的家啊 所以例外上給他兩個戶籍 就這樣而已 原則上都是採戶籍單一原則 考試的原則還是在對法條的熟悉度特別是在戶籍法這科上另外實務上共同事業戶上的戶長就只會掛頭而已(上面不會有任何記事) 戶籍登記上還是會以自己身份上的為主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15-11-28 18:53:00
事業不是生活,其實大學也不見得會用到,那是因事業成戶,比較常見的應該是安養中心或監獄之類的單位,某些成員戶籍會搞到那裡但是那位戶長,通常是單位最高管理人,可沒有在那生活
作者: aj46932578 (風)   2015-11-28 19:06:00
若o大對事業講法何戶籍法對事業規定,安養中心最典型還有像以前國民政府軍在中國大陸,都要求戶籍遷到軍隊駐紮地。我認為還有近代清朝留學生團,也是這個規定前身以前大陸也盛產礦洞挖煤,山西那邊,其他省份的工人必須長住在地好幾個月,但是還是要分配宿舍管理生活現在中國大陸管控人口移動,不遷戶籍,而是拿到法定條件證明,如211工程北大、清華、復旦入學通知向各地方縣市鎮委書記處辦理外地暫住證明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15-11-28 19:17:00
這邊應該沒考到大陸法規,台灣是流動人口登記之類的吧...-.-學校通常是根本不辦啥流動人口登記,基本上算自由移動,行使某些特定權利時,有些需要特定戶籍紀錄當條件如果原po第3條有理解的話,共同事業戶的戶長,就那個同一主管人
作者: aj46932578 (風)   2015-11-28 19:45:00
o大專業,不過台灣太小了,要運用到共同事業概念範圍就小於共同生活範圍Y中國大陸,土地廣大,從我國還在大陸和現在老共還是挺怕大型人口流動,每次王朝顛覆都是這種大型人口流動。這個戶籍概念從中國大陸一起遷台,歐陸法系觀念有時候在台灣沒辦法舉個眾所皆知的例子
作者: fancyairy (Fancy*)   2015-11-28 19:57:00
謝謝i大!! 原來共同事業戶掛頭(?)的戶長是例外!!謝謝你詳細解說>_____<也謝謝o大的例子!! ^^最後謝謝a大,謝謝你讓我多學到好多ˊˇˋ
作者: aj46932578 (風)   2015-11-28 20:07:00
不需要謝我,我反而要謝你、o大和i大你們再把我所看過國文、歷史和法律看得更透徹這才是國文、歷史和法律有趣和令人歡喜的地方從民法和戶籍法,我就能慢慢看到每個王朝被顛覆根本原因。非常感謝:D!
作者: ichirogod   2015-11-28 22:38:00
不要謝阿 戶所現在很缺新鮮肝阿快來快來XDD 小弟水深火熱中QQQQQQ
作者: nibarity (nib)   2015-11-28 23:47:00
造冊~~專案~~年底壓力大啊~~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29 00:49:00
這個法不修真是挺閒的,雖然號稱可溯自古中國史但其實是仿日本戶籍法來的,日本戶籍法都廢掉這規定了我國倒還是蠻閒啊還保留這些分類。早年條校還有戶政系時,還有專門研究戶政的教授現在都立法隨人爽也沒在管道理對不對,深感遺憾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15-11-29 08:02:00
那種立法史的東西印象裡沒考過,也許可以換到法律板討論?這邊大概主要求個考上...-.-至於誰對誰錯,沒有薪水重要
作者: fancyairy (Fancy*)   2015-11-29 11:31:00
嗚嗚好想考上ˊˋ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29 15:18:00
xd,考試不用管立法史~~~,因為我國立法的官員,自己的水準,至少我是不相似現任的大司長會了解各國制度啦煙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