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版上的民法達人
有關民法第28條法人侵權責任,是指有代表權之人執行職務侵權的情形;
而第188條是用於沒有代表權的受僱人職務上侵權的情形
我的盲點是:
有代表權的人(ex董事)與公司之間,不會有僱傭關係嗎?_?就是28條跟188條,有可能同時主張嗎?
考試曾遇到一個題目如下:
甲公司僱用A經理就職業災害相關業務代表公司與乙交涉,A利用交涉過程偷取乙所有的貴重花瓶,乙向甲與A主張第28條、188條及185條,有無理由?
因為書上都寫,如果是有代表權的人,就非第188條的範疇,那像上面的題目,有行為人與法人有僱傭關係又代表法人,該怎麼處理呢?
民法好難啊
感謝好心人解惑T_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