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非訴訟擔當說之訴訟標的與當事人適格

作者: prosecutor77 (prosecutor1123)   2015-12-27 14:57:41
※ 引述《seiryou (反逆的魯魯蛇)》之銘言:
: X1-X5主張個人對Z有金錢債權,屆期Z不清償而Z對Y亦有金錢債權,已屆期,Z怠於對Y行使
: 權利,X1-5代位Z對Y提起給付訴訟(89年司三)
: 依非訴訟擔當說,代位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各債權人X1-6對債務人Z之權利
: 所生獨立之代位權利(喬律師解題書)
: 請問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債權人X1-6對債務人Z之權利所生獨立之代位權利=債權人X1-6
: 對第三債務人Y所產生之固有權利?
: 訴訟標的應該不是X1-6對Z的債權吧?
X1~6"各自"對債務人Z的代位權均為訴訟標的,所以理論上有六個。
假如X1先依242起訴Y並經勝訴判決確定且執行完畢,那麼X2(或3、4、5)再依242起訴Y,
即不符合242要件,此時起訴實體上無理由,應判決駁回。
: 題目中還有問到如果X5不能證明對Z有債權時的情況
: 答案是寫依法定訴訟擔當說 為當事人不適格 依非訴訟擔當說 屬本訴無理由
: 我的理解是在本例中依非訴訟擔當說 訴訟標的包含了法定訴訟擔當說中的
: 當事人適格要件+訴訟標的?
是的
: 現在的疑問適在非訴訟擔當說中是否有所謂當事人不適格的情況?
有,例如X1的兒子依242起訴Y,主張:X1為其老爸,X1對Z有債權,Z對Y也有債權而怠於
行使,所以依242代位。
這個時候,X1的兒子縱使所言為真,但因為對他老爸"X1對Z享有的債權",並無實體法上
的處分權或管理權,因而沒有訴訟實施權,所以當事人不適格。
: 感謝大家回答!!
討論相長,有問題或我有錯的地方,再一起討論:)
作者: justice67 (11.9到日本東北,函館)   2015-12-27 1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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