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iang912 (siang)
2016-01-05 15:55:20民訴第459第二項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
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
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但為何在薏偉的這是一本民訴解體書中相同之概念卻是分成傳統通說及學說?以下為書上
文字:
1.傳統通說認為,撤回上訴既將導致判決確定,為不利行為,依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生效力,故判決不因此確定。
2.惟學說上有認為,未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雖亦為當事人,惟僅俱有依存地位,其受到
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及上訴撤回所拘束。
想請問為何法條就有規定(第459第二項),解題書卻還要兩說並陳?遇到類似問題該如
何寫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