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中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工作收入略:
"(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
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
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請教各位幾個問題
1.如申請人主張失業(四十歲已失業許久) 未婚無子女父母歿單身一人
主張應以上述法條認定其為失業者無工作收入 是否合理?
2.何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
先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