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分

作者: timlin79 (Tim)   2016-02-18 08:12:12
[90年民間公證人考古題]
債務人甲為免其債權人乙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與第三人丙通謀,將其僅有房屋一間設定抵押權
以為擔保丙對丁之虛偽債務
請問債權人乙應如何主張權利?
此題的解答是用侵權行為請求丙塗銷登記,和242代為權
代位甲請求丙塗銷登記
代位權的要件如下:
1.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2.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3.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4.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
想請問的是:依題意並看不出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
在法條上的適用,為何不能先考慮244撤銷權,
撤銷甲對乙的物權行為?
或是兩條階可適用?
麻煩各位民法高手幫忙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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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asisjung (OK)   2016-02-18 12:25:00
因通謀虛偽物權行為自始無效 無撤銷之實義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6-02-18 17:23:00
原PO可以查一下50台上547判例。另外,雖然學說上有過無效法律行為是否亦得撤銷的討論,不過我想那應該不是本題的主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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