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銀行法第33-2條後段之意思

作者: coke90511 (柳澄)   2016-02-19 22:45:24
如題
銀行法第33-2條規定: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
其中的" 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 "看不懂其意思
該負責人是指本銀行之負責人,還是往來銀行的負責人啊?
作者: aij (bbb)   2016-02-20 00:10:00
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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