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謝長青大還另開一篇詳盡回覆QQ其實我是回頭念民總時,發現「權利」與「請求權」應區分的講法,而對物權767、所有權屬於不同訴訟標的,這點感到豁然開朗,殊不知反而債權方面大打結XDDD1.這部分我感到困惑的原因在於,坊間解題書都逕採請求權(367)為訴訟標的;而未提及以權利(如345)為標的。我不太能確定,究竟是解釋不同,亦或後者真是我幻想世界的學說XDDD,因為用我自己的幻想說,跟物權所有權、767兩者的解釋倒是契合,所以想吾道一以貫之看看,結果吃土 囧。 同一事件的檢驗感謝大大提醒~~我想說在訴訟標的就不同了,所以沒有必要往下檢驗就偷懶了XD以下是呂太郎老師文章節錄
http://imgur.com/KiaW0KV------2.會提到255I六款,是因為條文中「基礎法律關係」的用語,以及本條目的(典型就是767與確認所有權),似乎就緩和實體法上權利、請求權二分的僵化認定4.太感謝大大點出來這點Q^Q,那重覆審理應該也是以一訴合併辯論的方法排除。提到爭點效確實不恰當,謝謝您!!不曉得是否能煩請長青大回頭看一下我原文編輯後,對於實體法律關係的理解概念是否正確?仔細想也許這問題比較偏實體法而非訴訟法了 囧a 再次謝謝您撥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