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ssiemon (SKB)》之銘言:
: (一)、題目(96司法官1)
: 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還借款三十萬元,
: 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三十萬元之外,
: 更應返還另一筆借款八十萬元,乙當場表示其並未向甲借
: 任何款項,並立即向法院表示請求確認甲、乙之間並無任
: 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問: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
: 乙之案件?
: 小魯有疑問的部分在於乙提起的確認甲乙間無消費借貸債權
: 反訴是否合法
: (二)、擬答
: 手邊解題書與高點提供網路歷屆擬答,以及某些網路討論串
: 均以為乙提起之確認甲乙間消費借貸之訴,與甲所提起之前
: 訴訟乃同一事件,故為避免裁判矛盾、訴訟不經濟,應依民
: 訴253、249I七款,裁定駁回乙之訴訟。
: (三)、個人疑問
: 我的疑問在於,在舊訴訟標的理論中,「債權」與「請求權」
: 是否可以(或有無必要)截然二分為不同訴訟標的?因為上開
: 擬答都認為乙所提起確認之「甲乙間消費借貸關係」,與甲提
: 起之「請求給付借款30萬(及80萬)」乃同一訴訟標的;
: 惟小魯就下面幾點,對訴訟標的是否同一的認定有些疑問,而
: 想請問是否可認乙所提起的反訴與甲所提之本訴,並非同一訴
: 訟標的?
: 1、就實體法觀點,權利(法律關係)與請求權應區分之;故本
: 案甲對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與甲乙間消費借貸關係,應屬
: 不同訴訟標的。實益在於,甲乙間消費借貸關係乃權利義務
: 群,其可能衍生其他法律爭執;而甲對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
: 僅其中一個面向。
: P.S呂太郎老師於月但法學教室文章,於確認之訴態樣,
: 亦肯定債權與請求權確認之訴,兩者有不同機能與確認實
: 益。準此,小魯認為似乎可證明債權與請求權於訴訟法上
: 應屬不同標的(至少於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應可如此推導?)
話說,原PO在這麼正式的文體裡面用小魯自稱,真是有種詼諧感,
我一直在想像如果在考卷上寫「小魯以為...」不知道會怎樣(閱
卷老師會覺得有笑有推嗎XD)
言歸正傳,關於債權的給付與確認訴訟,目前通說實務都認為是
同一訴訟標的,即該債權之請求權基礎,如民367。至於原PO上面
引用的文章,我個人沒讀過原文,不好做評論,不過就算以原PO所
推導的結論為真,也就是「債權的基礎法律關係與請求權基礎可為
不同之訴訟標的」,那可能也只是「極少數說」,以考試的角度而
言,如果原PO要棄實務通說見解不用而以少數學說為論述基礎,那
就要看你願意承擔多少風險了。建議這種論點在答題裡面還是以「
附帶一提」的方式帶過就好。
其實不要談什麼學說理論,就常理而言本例被告的反訴確實無甚
實益。此外,原PO提到坊間解題書都以「訴訟標的相同」為同一事
件的結論,個人認為這樣應該不太恰當,其實檢驗完訴訟標的後應
該繼續檢驗訴之聲明,我想本題的爭點之一是在「給付聲明可代用
確認聲明」,最後才下同一事件之結論。
: 2、乙所提起之確認反訴,應屬甲主張之基礎關係,評價上系爭
: 反訴之提起,應與原告255I六款訴之追加相同
不太理解你這一段想表達的是什麼,要檢驗「被告」的反訴是否
合法,為何會跑到「原告」訴之追加要件去呢?
: 3、承1、之觀點,適用於物權請求之訴訟似無爭議。如甲對乙之
: 物上請求權767,與確認所有權歸屬於甲,前者乃請求權,後
: 者乃權利(物權),故兩者並非同一訴訟標的。
這一點是沒問題的。
: 4、即便認乙之反訴合法,甲乙間亦有爭點效理論可援用,而避
: 免重覆審理不經濟情形;且反訴既與本訴合併於同一訴訟程
: 序中審理(204)、亦不得分別辯論,自無裁判矛盾之虞。
爭點效是終局判決後才會有的東西,反訴則必須於訴訟繫屬中提
起並不得分別辯論,二者理論上是不相容的,應該是沒有一起討論
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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