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民事訴訟法 530條 第4項 (見下)
"I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II 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
III 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IV 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
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其中, "命假扣押之法院"與 "本案法院" 有什麼不同呢?
另外,民事訴訟法 524條 第2 項 的修正理由中(見下),
已繫屬於第2審法院,為何由 "原第1審法院" 執行反而較迅速?
"一、依原但書規定,如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者,
假扣押之聲請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
此就假扣押之請求及其原因之調查固較為便利,
然准許假扣押之裁定須由第一審法院執行
,如能由原第一審法院管轄,則較利於迅速執行。
故為加強保障債權人之權益,於此情形
,宜賦予債權人選擇權,由債權人於聲請時自行斟酌向何法院為之,
爰修正第二項但書。
至於訴訟現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自仍應由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謝謝大家讀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