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sabelle723 (())》之銘言:
: 請問民事訴訟法 530條 第4項 (見下)
: "I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 II 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
: III 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 IV 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
: 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 其中, "命假扣押之法院"與 "本案法院" 有什麼不同呢?
A為台北市人,B為台中市人,B在台北市旅遊時,與A發生車禍,
A以侵權行為為由對B在台北市提起訴訟,
在起訴前,因擔心B脫產,故向B所在地的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
這個時候就會發生本案訴訟和假扣押之法院不同之情形。
因為准許假扣押的裁定是台中地方法院發的,
所以在本案還沒起訴前,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撤銷
但在本案起訴後,應向本案法院提起。
: 另外,民事訴訟法 524條 第2 項 的修正理由中(見下),
: 已繫屬於第2審法院,為何由 "原第1審法院" 執行反而較迅速?
: "一、依原但書規定,如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者,
: 假扣押之聲請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
: 此就假扣押之請求及其原因之調查固較為便利,
: 然准許假扣押之裁定須由第一審法院執行
^^^^^^^^^^^^^^^^^^^^^^^^^^^^^^(原因就在此啊,執行一定在地方法院)
: ,如能由原第一審法院管轄,則較利於迅速執行。
: 故為加強保障債權人之權益,於此情形
: ,宜賦予債權人選擇權,由債權人於聲請時自行斟酌向何法院為之,
: 爰修正第二項但書。
: 至於訴訟現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自仍應由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 謝謝大家讀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