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下午讀《戶籍法》第14條第二項與《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的時候有個小疑問
請問為什麼戶籍法是將死亡資料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而通報辦法卻是將死亡資料送「內政部」呢?
「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的不是「直轄市、縣(市)政府」嗎?
還是不管是內政部還是直轄市、縣(市)政府都要送呢?
希望高手能不吝指教><
附上法條:
戶籍法第14條第二項: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去定後,
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四條:
I 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院,
司法院應於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
II 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
以網路分別傳輸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
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應於接獲通報後,以七日為一週期,
再以網路傳輸本部(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