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板上先進請問一題型法問題
有關刑法第328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今天的新聞:男搶超商「100元」 還沒走出門...警察30秒趕到活逮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327/670417.htm
其內容大略是:
一名無業男子凌晨拿著自製鋸刀至便利商店大喊「搶劫」,店員拿出100
元給朱嫌後即躲進倉庫報警,朱男見到只有100元,原本還碎碎念,沒想
到在附近巡邏的員警接獲報案,不到30秒就抵達支援,朱男當場被活逮。
警方偵訊後依強盜未遂罪將朱嫌移送偵辦。
有疑惑的點是,該男子以脅迫或其他方法(自製鋁刀),至使店員不能抗拒
,而使其交付。
個人感覺應該是強盜既遂罪,但警方偵訊後依強盜未遂罪,是不是有板
上先進可為解惑,感謝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