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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s (ACE)
2016-04-03 17:08:00不予懲戒後,是否予以懲處,有兩種見解,1、否定說:查「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Ꜷ」草案之立法理由中,即明確指出「同一事件經 分後,如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其原處分即失其效力。即令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為不受懲戒之議決者,亦同」係基於憲法賦予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權優先於考績法賦予主管長官之懲戒權而制定,須尊重該會之議決,故於不予懲戒之議決後,應不得再予以懲處。 2、肯定說:實務上因著重行政監督權及行政紀律之維護,故向來採取肯定見解,認為該會不予懲戒決議後,主管長官仍得予以懲處。以上似乎與一行為違反多項義務無關,多項義務之違法的討論應與積極競合較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