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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懲戒與懲處的競合
作者:
yiching13
(大雨淅瀝瀝)
2016-04-03 14:12:27
有關懲戒與懲處的競合,有分為積極競合和消極競合。
消極競合的部分我看到有二種說法,不知道哪一種才是正確的。
消極競合:同一事件已經經過公懲會審理不予懲戒者,
主管機關可否依考績法再予懲處?
1.一行為違反一項義務:不可以。
2.一行為違反多項義務?我有看到說可以的,也有看到說不可以的。
3.數行為違反多項義務:可以。
希望有人能解除我的疑惑。謝謝。
作者:
SPFH120
(自宅è¦å‚™å“¡)
2016-04-03 15:58:00
1.不可以;2.不可以;3.可以 By林清的書2的原因是,實質上既仍為一個行為事實
作者:
KEYs
(ACE)
2016-04-03 17:08:00
不予懲戒後,是否予以懲處,有兩種見解,1、否定說:查「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Ꜷ」草案之立法理由中,即明確指出「同一事件經 分後,如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其原處分即失其效力。即令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為不受懲戒之議決者,亦同」係基於憲法賦予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權優先於考績法賦予主管長官之懲戒權而制定,須尊重該會之議決,故於不予懲戒之議決後,應不得再予以懲處。 2、肯定說:實務上因著重行政監督權及行政紀律之維護,故向來採取肯定見解,認為該會不予懲戒決議後,主管長官仍得予以懲處。以上似乎與一行為違反多項義務無關,多項義務之違法的討論應與積極競合較有關
作者:
foone
(請問甚麼)
2016-04-03 23:24:00
懲處為紀律罰,懲戒為準司法罰
作者:
yiching13
(大雨淅瀝瀝)
2016-04-04 20:45:00
謝謝,所以乾脆兩說都寫比較好嗎?
作者:
KEYs
(ACE)
2016-04-05 01:56:00
看時間跟配分吧,忘了補上這個,行政院的函釋:「公務員因違法或失職移付懲戒,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不受懲戒 時,該管機關不得再就同一行為事實予以具有懲戒性質之行政處分。但依公務人 員考績法規定予以處分時,除免職處分者外,不受上述限制」,偏折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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