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約僱人員國賠問題

作者: EddieWuRJJ (Eddie)   2016-04-06 12:09:21
想請教一個問題(唸行政契約時突然想到的),
若行政機關的約僱人員,
不幸發生國賠事件,
該賠償義務機關,
對於該約僱人員的求償權基礎,
是依雙方所簽訂的行政契約(內容有提到若約僱人員"工作不力",導致機關有損害時,機
關對之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似乎不以故意、過失等為要件;然而此項規定是否有包含國賠
事件?)
還是一樣照國賠法第2條第3項、第4條的規定,
只有該約僱人員具有"故意"或是"重大過失"要件時,
該求償權才存在?
再麻煩幫忙解惑了,
萬分感謝!!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4-06 12:12:00
受害人是依國賠法求償,那自然也應該依國賠法規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再向約僱人員求償吧而且工作不力這四字,有違明確性原則之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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