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疑惑

作者: fkskorea (大陸是臺灣的)   2016-04-09 23:26:29
大家好,小弟在讀法續有看到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書上的說明敘述如下
「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訴訟,法院亦不得再判決」
我的疑惑點是〈不是說案件經由訴訟判決後,如有不服的話可以再提起上訴
〉就好比說對普通法院不服可以再向高等法院上訴,如再不服可向最高法院再
上訴。那怎麼書上會規定不得再提起訴訟呢?這不是有互相矛盾嗎?
怎麼想都想不通,希望可以替我解惑,謝謝!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4-09 23:39:00
判決確定
作者: confident ( )   2016-04-09 23:39:00
"未確定"可以上訴,而"已確定"之判決不得再提起訴訟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4-10 00:12:00
確定就是連通常救濟的第三審都跑完了所以無法繼續上訴,確定判決只能另外循特別救濟途徑,比如民事再審,或刑事再審及非常上訴。
作者: pk0943 (.)   2016-04-10 07:32:00
我是覺得原po的觀念還要加強。
作者: tn00126511 (kokaisei)   2016-04-10 08:29:00
終局判決跟確定判決不同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6-04-10 12:31:00
你先去查"判決確定"的定義再說...
作者: care830331 (CARE)   2016-04-10 22:24:00
判決後還有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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