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ALL
小弟剛在蘋果上看到一個新聞如下:
甲女年滿15歲意圖買兩支IPhone6 給父親&男友, 於是在某論壇刊登援交資訊
乙男看到後, 與甲女約定性交, 雙方同意交易的價碼為16k
於是在某個公共廁所性交完成, 乙男完事後, 誆稱錢放車上, 便自行離去
好奇想請教各位
依照刑221 必須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 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式, 才能成罪
但乙男並沒有這樣做, 所以不能成罪
如果論 刑法240 和誘罪, 並無違反甲女的意願, 但有施行詐術, 也不合於這條
再論 刑法241 略誘罪, 貌似比較符合, 使未滿20歲少女, 脫離家庭監督權
, 而為性交的行為
不過比較麻煩的是, 雙方是網路買賣, 當然這是違法的, 而乙男算是施用詐術
是否符合刑法339條第二項 不法之財產上之利益!?
因為這樣子就不用付16k了
感覺上應該成立刑法241和誘罪&刑法339二項, 普通詐欺罪
競合上, 241保護的是家庭監督權&性自主權益, 而339保護的是財產上的法益
所以是否得論法條競合 依刑法51條, 數罪併罰?
還是說這應論想像競合, 只能論刑法241條的和誘罪!?
BR
Ne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