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嫖客&15歲少女問題

作者: neil0123 (wow)   2016-04-18 10:53:17
Hi ALL
小弟剛在蘋果上看到一個新聞如下:
甲女年滿15歲意圖買兩支IPhone6 給父親&男友, 於是在某論壇刊登援交資訊
乙男看到後, 與甲女約定性交, 雙方同意交易的價碼為16k
於是在某個公共廁所性交完成, 乙男完事後, 誆稱錢放車上, 便自行離去
好奇想請教各位
依照刑221 必須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 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式, 才能成罪
但乙男並沒有這樣做, 所以不能成罪
如果論 刑法240 和誘罪, 並無違反甲女的意願, 但有施行詐術, 也不合於這條
再論 刑法241 略誘罪, 貌似比較符合, 使未滿20歲少女, 脫離家庭監督權
, 而為性交的行為
不過比較麻煩的是, 雙方是網路買賣, 當然這是違法的, 而乙男算是施用詐術
是否符合刑法339條第二項 不法之財產上之利益!?
因為這樣子就不用付16k了
感覺上應該成立刑法241和誘罪&刑法339二項, 普通詐欺罪
競合上, 241保護的是家庭監督權&性自主權益, 而339保護的是財產上的法益
所以是否得論法條競合 依刑法51條, 數罪併罰?
還是說這應論想像競合, 只能論刑法241條的和誘罪!?
BR
Neil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6-04-18 10:55:00
特別法
作者: kuroobi (無業遊民)   2016-04-18 10:57:00
兒少性交易修法叫性剝削了......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8 11:21:00
我認為是刑法(下同)第227條第3項+第339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但目前好像還未施行,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印象中內容好像也是一樣的。但我認為應該論以想像競合就是了。
作者: wuzhenwei (David)   2016-04-18 11:36:00
性剝削尚未施行.....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8 11:44:00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我有查過一些類似案件的刑事判決,是論以想像競合。
作者: sorcha (Themis )   2016-04-18 12:03:00
就227條第3項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6-04-18 15:35:00
未滿16就姦淫幼女就好ㄝ幹嘛想那麼多?而且就算有滿我也認為算違反其意願(若知其事則不會同意)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6-04-18 20:24:00
照樓上的邏輯 一堆騙感情的都構成強制性交了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6-04-19 00:32:00
能把我愛你跟我等一下拿錢給你兩種謊言相提並論我也是醉了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6-04-19 14:31:00
你的重點在於違反意願吧?若知其事則不同意不是嗎?
作者: berry07   2016-04-20 04:47:00
227不用討論有沒有違反意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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