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一、假設房屋一棟保險價額為$1,000,000,現有保險單 A 承保$1,500,000,保險單 B 承
保
$1,000,000,保險單 C 承保$500,000,今在三張保險單有效期間內發生損失金額
$600,000,保險價值維持不變,保險單 A、B 均訂有超額賠償條款,倘若在善意複保險前
提下,請依超額賠償基礎(Excess Coverage Basis)計算保險單 A、B、C 各應分攤多少
保險賠款?
根據高點詳解:
A.B訂有超額賠償條款,故A.B採比例責任計算之。
保險價額於損失發生時為100萬,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為限,是以,A保單保額須降為100
萬。
A及B對此次損失應賠償金額為60萬[(100+100)/100*60]
A及B分別須賠償30萬之保險金
[100/(100+100)*60]
C則無須賠償。
我的疑問:
1.為什麼C不用先賠償30萬(50/100*60),
剩下的再給A.B作比例責任分攤?
超額賠償責任不是應該在其他保險人償付前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嗎?那C未簽訂條款,不
是應該先作賠償?
2. A及B對此次損失應賠償金額為60萬[(100+100)/100*60]
此式子計算出來不是120萬嗎?
如果總保額超過保險價額,總保額也要自動調降至保險價額100萬嗎?
麻煩大家為我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