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些關於羈押的問題
1.法院開羈押庭時 律師在場權的相關法條??
我查了一下只有查到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http://goo.gl/q6r2aa
先不論它到底是什麼東西 至少裡面的第34點明文提到律師在場權
第34點(羈押訊問,應通知並等候辯護人到場)
法官為羈押訊問時,如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以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之
方法通知該辯護人,由書記官作成通知紀錄。被告陳明已自行通知辯護人或辯護人已自行
到場者,毋庸通知。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檢警漏
未通知或被告主動請求立即訊(詢)問或等候法扶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而無法律扶助機
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羈押訊問時請求法院通知者,法院宜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
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刑訴法三一、九三之一、九五、一O一、一O一之一)
不過上面括號內的法條似乎並沒有將羈押庭的律師在場權明文化?
會問這個問題的原因是,我看到一個考羈押庭時律師在場權的考古題
雖然有點久遠了
而在史奎謙的刑事訴訟法書中只有提到相關概念
並沒有具體條文,所以是否是真的法無明文呢?
題外話,這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到底是啥東西??
2.免予羈押
我看到史奎謙的書上寫.....
免予羈押後的再執行羈押,就是新的事件,須為重新審查
不懂其原因是?書中流程圖也寫到相關條文是117-1
但這一條並沒提到改命羈押須為重新審查
(改命羈押是我在其他網頁看到的名詞,史的書沒提到)
另外第121條第一項提到一堆blahblah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那請問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呢?改命羈押呢?
是處分還是裁定?被告得否抗告?
問題很多,先謝謝願意回答的前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