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最近上到損失補償及損害賠償這部分
關於此二者之救濟有些許疑問
希望板上強者不吝給予指導
先行告謝
1.行政程序法120條及126條,有關以損失補償所為的信賴保護及金額有所爭議
其救濟為提起給付訴訟,那是提起課予義務還是一般給付?
2.行政執行法第41條有關即時強制所造成的損失
對於補償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是限於對該決定不服可提訴願
還是關於金額也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3.又我看林清老師的行政法課本有關損失補償跟損害賠償的協議是行政契約
那對於協議不服是否一律提起一般給付? 如果是,那第2點的行政執行的救濟規定
是否可以解釋成對於該決定不服提起課予義務,對於金額的協議不滿提起一般給付?
第1點的信賴保護救濟也要像這樣分成兩個地方去分辨他的救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