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上民法概要,繼承題的部分老師都只有教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1140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但老師有說如果是拋棄繼承,就不能代位繼承。
今天在上另一個老師教的遺產贈與稅法
在講遺產稅扣除額時有提到"隔代繼承"
就是子輩全部拋棄繼承由第三代繼承
1176第五項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請問應該如何思考呀
如果用代位繼承的邏輯去思考,全部拋棄繼承就不能繼承了呀
另外這個法條我覺得很重要但為什麼民法老師沒教呢?
民法概要的考試繼承題好像也沒有遇過類似題目
感謝各位前輩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