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甲為免其財產為債權人乙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與第三人丙通謀,將其僅有房屋一間
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丙對丁之虛偽債務。請問債權人乙應如何主張權利?
請教一下 這一題 我想問的是前面有關 契約有無成立 的部分
書上僅寫 因87條 通謀虛偽 所以 抵押權契約 無效
第一個疑惑是 它說的抵押權契約 究竟是指 債權? 物權?
第二個疑惑是 如果說是債權 但甲提供了房子 給丙拿去 擔保和丁的債權
甲是第三人 物保的地位
應是 87條通謀 就債權的 抵押契約 和 物權的抵押權設定 都是 無效
不曉得 對不對? 有點搞迷糊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