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租賃問題

作者: blue999 (FLY)   2016-05-18 04:39:15
甲於民國(下同)七十年時,出賣登記於其名下之土地予乙,土地已經交付,
但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償金亦仍未付清。八十四年時,甲死亡,丙為甲之單獨繼承
人。請問:
(一)八十九年時,丙請求乙返還該地,乙則請求丙移轉該地之所有權。乙、丙
之請求,各有無理由?
(二)九十年時,丙移轉該地之所有權予丁,乙則出租並交付該地予戊。丁請求
戊返還該地,有無理由?
作者: sjory (我是肥企鵝...)   2016-05-18 05:20:00
契約相對性
作者: smile80322 (MeiMei)   2016-05-18 07:58:00
債權行為只能對相對人主張 乙戊之間成立的租賃契約只能向乙主張,不能向丁主張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05-18 12:27:00
債權具有對向性 對第三人主張並無法律上權源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05-18 16:33:00
一、原本,乙是有權占有(基於對甲的買賣契約)後來,丙繼承甲財產上的地位(繼承甲土地出賣人的地位)所以乙對於丙仍是有權占有。二、戊係基於對丙的租賃契約而占有,基於債之相對性,只能對丙主張有權占有,不能對抗契約外之丁所以所有權人丁得主張無權占有人戊返還該土地。基於對乙的租賃契約,我打錯了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5-18 18:20:00
第二題丙移轉給丁之後,基於買賣契約債之相對性,乙第二題丙移轉給丁之後,基於買賣契約債之相對性,乙無法對丁主張有權占有,丁本來就可以對乙主張767,乙為無權占有;今乙把地出租給戊,戊無法主張占有連鎖之有權占有,故丁可向戊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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