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總不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作者: quixotic (Lumen incaelo)   2016-05-18 18:57:04
在民總條件與期限下面的主題
不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關於其效力目前看到有三說
(主要參考高X李律師民總)
1. 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ex.票據),
否則法律行為及該附款皆全部無效 (施啟揚老師)
2. 法律行為仍為有效,該附款無效
3. 依法律行為之性質,參酌民法第111條定效 (王澤鑑老師)
(1)法律行為可與條件分開-法律行為有效 附款無效
ex.協議離婚以給付金錢為停止條件
當事人意思為不給付金錢亦願離婚
則法律行為有效
(2)法律行為不可與條件分開-法律行為與附款皆無效
ex.協議離婚以給付金錢為停止條件
當事人意思為不給付金錢則不離婚
則離婚協議與該給付金錢之條件皆為無效
看起來好像採3會比較好,
可是總覺得書上3.-(1)那個例子怪怪的難以理解
離婚協議以金錢給付為條件違反公序良俗
其本身性質應該就是禁止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了
如果可以依當事人意思而改變法律行為的定效
不就容易使法律行為陷於不安定的狀態
其次同樣是"協議離婚以給付金錢為停止條件"
似乎難以探詢當事人的意思是(1)還是(2)
而且依一般社會通念似乎通常是(2)吧 XD
這邊理解有點卡住,請教一下各位高手的見解,謝謝~
作者: m4t5m4t6 (鮭魚肚)   2016-05-18 21:25:00
協議離婚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應該要做個別認定才能解釋的出是否得以附條件吧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05-18 21:37:00
看過有判法是視為贍養費 XDDD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6-05-19 08:44:00
很多給付金錢後離婚的啊 難道都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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