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地方制度法§39覆議

作者: yunyuning (yun)   2016-05-21 17:04:14
§39第五項
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正、鄉鎮市公所
【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行政機關對於窒礙難行部分提起覆議已經失效了
為什麼立法機關還要對原提案重行議決呢?
作者: snwsnw (『 步 步 』 )   2016-05-21 17:23:00
地方議會將地方行政機關的預算刪減到讓地方行政機關覺得窒礙難行,所以提起覆議。地方議會超過15天後沒覆議,被刪減後的議決案就會失效,但原本機關的預算案還是沒有過,那地方議會就要針對原預算案重行議決,不可做相同決議,地方行政機關也可以再提覆議(更正最後一句:也不可再提覆議)
作者: yunyuning (yun)   2016-05-21 18:11:00
所以最後議會只能同意,然後行政機關只能接受…是嗎?
作者: carzyallen   2016-05-21 21:19:00
這部分有讀過政治學可能才比較好理解,立法機關是代表人民的想法,行政機關依照立法機關提出的預算案去施政。在分權制衡的狀態下,而產生覆議制度是為了解除,行正與立法的僵局,避免行政或立法機關的獨斷。簡單來說就是要武器平等,行政機關幾乎是首長制,而立法機關是合議制,一個人(行政)就否決一群人(立法)的案子,難免有失公允(兩者都是人民選出來的應該地位平等)上面當我沒說,現在才看懂你再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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