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共有物分割訴訟之當事人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5-23 18:45:49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97成大>
簡化問題如下:
甲1提出協議分割共有物,但遭甲2~甲4反對,甲1遂列甲2~甲4為被告訴請裁判分割。
訴訟進行中,甲3改口表示願意分割共有物並依照甲1之方案分割,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薏偉的民訴擬答是寫說,受訴法院應該闡明甲1為當事人變更,將甲3改列為共同原告。
不過我記得喬律師寫說,共有物分割訴訟是形式形成訴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重點是把
所有共有人都列上去,誰是原告誰是被告不重要,所以不需要將甲4改列為原告。
覺得困惑所以來請教版友的意見,先謝謝回答,祝金榜題名!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5-23 20:03:00
我試著try一下喔 我還沒有成功解題的經驗 有錯請批!甲2~4為共同訴訟人間,自有56條之適用。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6-05-23 20:04:00
這題的共有物分割之訴,是各共有人之間『內部』關係發生問題,喬律師在書上寫,如果是內部關係發生爭執只要就將有爭執之人列為被告,從本題來看,甲3原本有爭執,後來又不爭執,因此甲3得不列為被告,但是否需將丙變更為原告,這裡我覺得薏偉之所以寫應把甲3變更為原告,主要是因為訴訟經濟的考量,避免因沒將丙列為原告,以致丙日後另行起訴。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5-23 20:04:00
甲3表示願依甲1方案分割,無從判斷為有利不利之中性行為哈哈 果然錯惹...爭點不是中性行為阿 ><""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6-05-23 20:07:00
簡而言之薏偉這樣解是從邱老師最注重的訴訟經濟與紛爭解決一次性去著手,喬律師是就共同訴訟間各當事人的關係去討論。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5-23 20:15:00
前面我錯得太離譜了 >< 固必本質是非訟事件。共有人訴請分割共有物,其聲明不以主張分割方法為必要即便有所主張,當事人之聲明不拘束法院,法院得依職權裁↑試題解析給的
作者: will8535 (Mr.56)   2016-05-23 20:57:00
就實務工作經驗,無需改列原告
作者: kurakio (kurakio)   2016-05-23 21:07:00
如果甲2甲3甲4後來都同意甲1方案,都改列原告會非常有趣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6-05-23 21:32:00
樓上的情況,到最後應該會變成訴訟上合解吧~
作者: lawguitar   2016-05-24 00:09:00
甲3列被告而沒變更為原告,為何就會有另訴的問題呢?
作者: guitarvolley (笑點低)   2016-05-24 11:51:00
謝謝大家的回答,有個疑問是,形式形成訴訟是法院職權判斷,就算甲3同意甲1的分割方法,可是最後還是要看法官怎麼想,對立訟爭性並不明顯,此時有改列的必要嗎?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6-05-24 12:10:00
回lawguitar,我在推文中是用『避免』並不是說一定哦!把他列為共同原告只是避免日後另訴。
作者: lawguitar   2016-05-24 13:07:00
列被告或原告都一樣受既判力所及,在避免另訴方面並無差別。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5-24 18:38:00
所以試題解析給的答案 前提就是不必改列原告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6-05-24 19:44:00
我覺得,因為現在題目在討論的是分割共有物之訴也就是共同訴訟中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所以薏偉把甲3列為共同原告,除了訴訟經濟的考量外,還有最重要的一點應該是當事人適格(吧?)因為在固有必要的訴訟型態當中,一定要全體當事人參加訴訟,才會符合當事人適格這個要件,所以必須在甲3共同參加訴訟後,才為判決效力所及,換言之甲3沒參加訴訟的話,那不就代表根本不符合當事人適格的要件,更惶論判決效力會及於他,而且這裡並沒有產生訴訟擔當的情形,自然也就不會有law大所說的民訴第401條第2項的情形發生。
作者: lawguitar   2016-05-25 00:41:00
別誤會,我從來不認為這邊有訴訟擔當的問題。甲3根本不需要參加訴訟,因為他已經是當事人(被告)了作為原告或被告,完全不需要任何其他依據,都一定會受判決效力所及;完全沒有為了既判力,從一造改列為另一造的必要性。 另s兄可能要釐清「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只能全部關係人都列為同一造才會當事人適格? 還是,只需要一起成為「當事人」,縱使是不同造?又「參加訴訟」與「成為當事人」為不同概念,併予敘明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5-25 08:46:00
若然另訴,應為同一事件而駁回。當事人、訴標、聲明皆同若當事人已全部加入訴訟,不論甲3列原告、被告,皆無當事人適格之問題吧。 初看s大解釋薏偉解題的2點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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