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做題目
看到一個很有趣的題目:
A有偷竊,恐嚇,公然侮辱等三事實,受害者B遂向司法機關提告,檢察官認定A偷竊與恐
嚇事實明確,公然侮辱證據不足
遂起訴A,但公然侮辱部分不起訴,此部分在起訴書有一併陳明
試問:
(1)受害者B可否單獨就公然侮辱部分再提起"再議"?
(2)行為人A認為並沒有公然侮辱,能否單獨就不起訴部分提起"誣告罪"?
依起訴不可分的效力,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故雙方不得就不起訴部分再提救濟或誣
告,
只是我覺得,實務上應該不會這樣做吧?不知道這樣對不對,請版上高手指點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