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事起訴中部分不起訴之救濟

作者: mm0107386 (阿鬼)   2016-05-25 11:28:36
最近在做題目
看到一個很有趣的題目:
A有偷竊,恐嚇,公然侮辱等三事實,受害者B遂向司法機關提告,檢察官認定A偷竊與恐
嚇事實明確,公然侮辱證據不足
遂起訴A,但公然侮辱部分不起訴,此部分在起訴書有一併陳明
試問:
(1)受害者B可否單獨就公然侮辱部分再提起"再議"?
(2)行為人A認為並沒有公然侮辱,能否單獨就不起訴部分提起"誣告罪"?
依起訴不可分的效力,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故雙方不得就不起訴部分再提救濟或誣
告,
只是我覺得,實務上應該不會這樣做吧?不知道這樣對不對,請版上高手指點迷津
作者: Bonescythe (Cirilla)   2016-05-25 11:37:00
實體上犯罪事實有無單一?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6-05-25 12:46:00
既然不是單一案件 那就是數行為數罪名 當然沒有起訴不可分效力的問題 故B當然能就公然侮辱提再議啊至於2的部份那是實體問題 跟刑訴沒太大關係
作者: xj370793 (supermilk)   2016-05-25 22:12:00
你的理解有些問題,題目既表明三事實,就是數罪的關係,不是單一性案件就沒有告訴不可分,公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等等的問題。另外第二題部分,題目也很不清楚,我認為先從刑法角度來看,行為人B如果是意圖使A受刑事處分而向檢察官誣告,應該會成立誣告罪然後以刑訴方面來看第二題,實務見解認為受誣告之人係犯罪直接被害人,故A得為誣告罪告訴,亦得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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