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行政法有一題我覺得疑惑,想請教大家的想法~
題目:針對下列何種行為,可以向保訓會提起復審?[102薦升]
(a)公務人員職務平調
(b)校長調任督學職務
(c)機關首長的公務人員之停職處分
(d)公務人員乙等之平時考績
答案是(c)
百分百解答是說:停職是行政處分性質,不服得提起複審之救濟
但是之前上林清老師教的,我作的筆記是:
復審的標的為行政處分,停職的性質不是行政處分故不能復審
而我翻課本也只找到法院實務見解:應許其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始符合憲法所保障服公職權利。
找不到有說停職可以複審的部分,請問我哪邊誤解呢? 謝謝大家m(_ _)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