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1145條,喪失繼承的問題

作者: fun791128 (ting)   2016-05-25 20:40:17
剛剛看到一則新聞
某律師表示兒子殺母免判死刑還可以繼承其遺產
依民法1145條第一項,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
失其繼承權。
我的解讀是 致死就足以喪失繼承權,而不用再受刑之宣告,不知道是不是我解讀法條錯
誤,煩請前輩解惑
還是須以爭產為前提才能適用此法條呢
因為前一陣子不是說要修法
「若蓄意殺害、重傷害、重大虐待、侮辱被繼承人,或無正當理由卻未盡扶養義務者,經
被繼承人以遺囑、書面、錄音、影音紀錄等方式提出,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
新增這項殺害被繼承人無繼承權
我覺得有點矛盾,因為民法1145不是本來就有規定了嗎
謝謝大家
作者: smile80322 (MeiMei)   2016-05-25 20:53:00
目前民法1145條第一項只限於“故意”殺人+受刑之宣告才會喪失,如果是過失致死或是傷害致死不會喪失 所以才有修正的必要
作者: fun791128 (ting)   2016-05-25 20:57:00
所以故意致死但未受刑之宣告仍然有繼承權是嗎?1145條我是想成 致被繼承人死亡 和 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這兩種情形就喪失繼承權可是要修法的那條不也是寫「蓄意」嗎@@
作者: smile80322 (MeiMei)   2016-05-25 21:05:00
這個問題有肯否兩說的見解,肯定說目前依法條文義解釋,應認為不論致死或未致死之情形,二者皆應至受刑之宣告確定後,才會產生失權的效果,未來的修正草案也是採此見解(這是我在書上看到的,如果有錯再麻煩大家更正了)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5-25 21:46:00
戴東雄老師認,確定故意致死結果的當下,立即喪失繼承權但此說與目前法條文義解釋不符
作者: guitarvolley (笑點低)   2016-05-25 22:07:00
記得後來題目都解為要刑之宣告確定。
作者: fun791128 (ting)   2016-05-25 22:19:00
了解,感謝以上大大解答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5-25 22:53:00
幫樓上補充,如果是確定故意致死結果就立即喪失的話,文字應該要是....於死,或未致死....這樣;也就是差了個逗號XD所以才會得出都要受宣告的結論XD
作者: fun791128 (ting)   2016-05-25 23:14:00
好的~感謝您,法條有時候真的好難解讀啊QQ
作者: guitarvolley (笑點低)   2016-05-25 23:18:00
嘿嘿,法條難解讀才有學者各自表述以茲發揮的空間啊~
作者: want753 (阿美公主B2)   2016-05-25 23:54:00
感謝解惑。話說原po大頭縮圖小噁><
作者: yitetsai (yite)   2016-05-26 16:01:00
有兩說,目前通說採林秀雄老師的見解需受刑之宣告確定才絕對喪失,但我是覺得戴老師的見解比較好,考試就兩說都寫最後看你個人採哪個,兩個都很有道理下哪說都不致於被扣分
作者: fun791128 (ting)   2016-05-26 21:52:00
謝謝大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