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一則新聞
某律師表示兒子殺母免判死刑還可以繼承其遺產
依民法1145條第一項,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
失其繼承權。
我的解讀是 致死就足以喪失繼承權,而不用再受刑之宣告,不知道是不是我解讀法條錯
誤,煩請前輩解惑
還是須以爭產為前提才能適用此法條呢
因為前一陣子不是說要修法
「若蓄意殺害、重傷害、重大虐待、侮辱被繼承人,或無正當理由卻未盡扶養義務者,經
被繼承人以遺囑、書面、錄音、影音紀錄等方式提出,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
新增這項殺害被繼承人無繼承權
我覺得有點矛盾,因為民法1145不是本來就有規定了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