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優先購買權與善意受讓

作者: boom21 (D)   2016-06-12 17:27:08
題目大概是
甲為已登記地A地所有權人,並將A地出租予乙,且乙在承租後在A地上建有房屋一棟
之後甲並未通知乙而將該A地出售給丙,而丙在之後又賣給善意的丁(皆已完成登記)。
想請問這個情況下
因為乙可以依土地法104條主張優先購買權
所以原本甲跟丙訂立的買賣契約不得對抗乙
那這樣子,乙還能主張因契約無效而有機會優先購買A地嗎?
1.假如可以的話,善意的丁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2.假如不行的話,表示丁已善意受讓,
所以無法塗銷該所有權,那這樣下乙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呢?
作者: sailla0212 (用平常心去衝就對了)   2016-06-12 17:41:00
我認為可以 理由是A地出售給丙後 丙乙間的租賃關係仍存在 當丙再讓售予丁時 仍符合土法104條之要件是故丁只得向丙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作者: YKC96 (YKC96)   2016-06-12 17:49:00
頂多就 … 損害賠償 …不過也要舉的出受什麼損失
作者: soulisten ( ′_>`)   2016-06-12 18:42:00
我認為可 丙售丁時 甲與乙租賃關係仍存在A地上 符合104
作者: henrydai (none)   2016-06-12 19:57:00
104是物權效力,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得請求登記機關塗銷原本的移轉登記,但是過去了之後再移轉給善意第三者就沒辦法了,實務很多,都是直接上法院只能打那個善意第三者是否真的為善意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6-06-12 20:04:00
推樓上講的
作者: fisher790722 (閒晃果子狸)   2016-06-12 20:11:00
如果土地被要回去,丁能向丙要求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作者: rainingkid (雨)   2016-06-12 23:32:00
幫環境組小丑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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