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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無權處分及不當得利之問題
作者:
a125567365
(我è¦æˆç‚ºå»¢æ–‡çŽ‹)
2016-06-17 18:00:04
甲與乙通謀虛偽 a物
乙再將 甲之a物 賣給善意之丙
甲不承認這買賣契約
丙主張善意 但甲可以主張179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嗎 ?
一方受有利益 他方受損 無法律上原因
但乙有和丙買賣的債權
這樣還算無法律上原因 ?
這樣能不能用 177不法管理請求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06-17 18:07:00
善意取得的規定 就是法律上原因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æ¯)
2016-06-17 18:07:00
善意取得(動產是801、948)是法律上原因啊!甲可以向乙主張不法管理請求所得利益(價金)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06-17 18:08:00
丙不能以與乙間之債權契約對抗甲,但是可以以善意取得作為法律上原因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æ¯)
2016-06-17 18:09:00
乙丙間債權僅具相對性,無法對甲主張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06-17 18:10:00
可以向乙主張不當得利 這是應歸屬於甲的利益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æ¯)
2016-06-17 18:11:00
甲可以向乙主張179、184、177,但如果a物本來值8萬,乙賣得10萬,甲用184、179都只能要8萬,用177則可以10萬全拿
作者:
fusapphire
( )
2016-06-17 18:11:00
甲可以向乙主張179 買賣所獲得的價金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æ¯)
2016-06-17 18:12:00
乙丙間債權只能在乙丙間主張,無法對甲主張是法律上原因
作者:
milkteafood
(新垣結衣能年玲奈的老公)
2016-06-17 18:54:00
甲乙之間並沒有法律原因使得乙取得A物所有權因此甲可以向乙主張179
作者:
acln0816
2016-06-17 19:26:00
乙丙的契約與甲無關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æ¯)
2016-06-17 19:29:00
您對債權相對性的理解是什麼呢?
作者:
chenluyang
(alumi)
2016-06-17 19:50:00
善意取得不是不當得利的法律上原因......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06-17 20:12:00
善意取得作為法律上原因也是王澤鑑老師所肯認的想問c大認為本題丙法律上原因為何呢?
作者:
chenluyang
(alumi)
2016-06-17 20:13:00
本題丙取得利益有法律上原因,是因為乙丙間的買賣契約怪了,我的王澤鑑上面不是這樣說的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06-17 20:16:00
@@ 請問你的是哪本書? 在不當得利專書是寫善意取得耶基於債之相對性,丙不得對契約外之甲主張才是
作者:
chenluyang
(alumi)
2016-06-17 20:20:00
也是不當得利啊,一是王師在書上表示無法律上原因在給付不當得利指涉「欠缺給付目的」二他在非給付不當得利無權處分章節下表示「有效原因行為存在時,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具有法律上原因,原因行為不存在時,則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無法律上原因,應依不當得利規則負返還義務」我說的是乙丙之間的關係甲丙之間依善意取得認為有法律上原因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06-17 20:35:00
第二不是這個意思 他指的是 設乙無權處分甲之物,乙丙間原因行為(債權行為)有瑕疵,但物權行為因丙善意而取得所有權。 惟乙丙間原因行為無效,他取得善意取得物權無法律上原因(在這裡你可以換個角度:乙丙物權行為成立生效,但原因行為無效,丙取得物權是基於物權行為,但是原因行為無效而無法律上原因)你可以翻一下 在「無償無權處分」,「因丁受有利益係本諸於善意取得規定,有法律上原因」。
作者:
giepa
(giepa)
2016-06-17 20:41:00
乙丙間的債權行為有效,出賣他人之物契約還是有效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06-17 20:42:00
對,但是c大舉的書上例題是設乙丙債權契約無效的情形
作者:
J0HAN
(沒有名字的怪物)
2016-06-17 20:51:00
所以法律上原因是「有效原因行為」啊 不是因為善意取得
作者:
chenluyang
(alumi)
2016-06-17 21:11:00
應該是說在有給付關係的當事人間,善意取得不是法律上原因,但在無給付關係的當事人間善意取得就是有法律上原因所以我前面說善意取得不能是法律上原因也是有誤的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06-17 21:40:00
乙丙間有原因行為、履行行為效力的問題,甲丙間只有辦法討論物權效力的問題
作者:
J0HAN
(沒有名字的怪物)
2016-06-17 23:43:00
看錯對象......甲丙的話是善意取得沒錯
作者: c12232151
2016-06-17 23:45:00
乙丙之間的法律上原因是買賣契約,不是善意受讓(善意受讓之對抗不適用於直接前後手)甲丙之間的法律上原因是善意受讓,不是買賣契約(債之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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